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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律师——房屋经法院判决共有后部分继承人起诉拍卖,法院驳回案例

2024-04-06 02:11:43 0

原告诉称

赵某辉赵某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对某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的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分别给予赵某辉赵某坤2.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赵父赵母的子女,赵父已于2020年9月死亡,赵母已于2001年11月7日死亡。位于某号的房屋系赵父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此房屋相应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予以继承。2021年11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被告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判决原被告按照份额继承房产。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房产进行了变更登记。原被告至今未对房产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也未对房产售卖协商一致,原被告对分割后的房产均不主张权属。依据我国《民法典303条304条的规定,原告请求法院对房产进行拍卖,并对拍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

赵某鑫辩称,不同意拍卖。

赵某英辩称,不同意拍卖,一家人应该坐一块商量着把房子卖了,再分价款。

赵某涵辩称,不同意拍卖,应该一块卖房,价款分割。

赵某旭辩称,不同意拍卖,大家应该配合把房子给卖了,出售的价款应该依法分配。

吴某晨辩称,不同意拍卖,兄弟姐妹应该坐一块商量。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七人即二原告赵某辉赵某坤和五被告赵某鑫赵某英赵某涵赵某旭吴某晨赵母2001年11月7日去世,赵父2020年9月3日去世。2021年,赵某辉赵某坤起诉本案各被告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位于某地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本院于2021年出具判决书,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十六分之九为被继承人赵父的遗产,其余的十六分之七房屋产权份额为被继承人赵母的遗产,经本次法院诉讼继承后,原告赵某辉赵某坤各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的份额;被告吴某晨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额;被告赵某鑫赵某英赵某涵赵某旭各继承取得整个房屋遗产中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额。

2022年8月18日,本案原被告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上载明赵某坤赵某辉分别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二十五份额;吴某晨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三十四的份额;赵某鑫赵某英赵某涵赵某旭分别占涉案房屋二百五十六分之四十三的份额。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拍卖涉案房屋、不同意承担拍卖过程中的风险,且赵某辉赵某坤不同意承担因拍卖可能为各被告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亦未能达成其他分割方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辉赵某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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