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王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杰的遗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一号的房产(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暂估价值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王某君与陈某刚于2006年12月8日登记结婚,王某君与前夫所生之子宋某辉(当时7岁)随陈某涛、王某君二人一起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陈某涛与其前妻郭某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陈某鑫(男)、陈某曦(女)、陈某亮(男),现陈某鑫已经去世。现被继承人陈某涛死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宋某辉系陈某涛之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依法享有继承权,陈某曦和陈某亮均作为陈某涛的亲生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产为陈某涛与王某君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1月13日,陈某涛订立遗嘱,载明其与王某君共同共有的房产份额全部由共有人王某君继承,名下的存款以及财产也全部由妻子王某君继承。2022年3月16日,陈某涛去世。现原告为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利,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曦辩称:一号房屋是我们一直的家,我不认可父亲的遗嘱,不同意房子归原告所有。
陈某亮辩称:我对遗嘱不认可,我父亲生前并没有向我们提起过立有遗嘱,我父亲去世后王某君拿出遗嘱,我认不出这上面签字是不是我父亲签字,遗嘱符不符合法律程序,立遗嘱的过程需要见证人,有一位见证人已经老年痴呆了,没有行为能力,其他的见证人我们也没有见过。
宋某辉辩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某霖辩称:我父亲陈某鑫于2020年8月16日去世,我父亲生前没有和我、我母亲提到陈某涛立有遗嘱的事情,我们对遗嘱的真实性和过程都表示存疑。
法院查明
陈某涛与郭某生育三名子女,即陈某鑫、陈某曦、陈某亮。郭某于2004年12月31日去世。后陈某涛与王某君于2006年12月8日再婚,王某君带有宋某辉与陈某涛共同生活,宋某辉与陈某涛形成抚养关系。陈某鑫于2020年8月16日去世,陈某鑫之子系陈某霖。陈某涛于2022年3月16日去世。
一号房屋原系陈某涛与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去世后,陈某涛、陈某鑫、陈某曦、陈某亮办理公证,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由陈某涛继承一号房屋,陈某鑫、陈某亮、陈某曦自愿放弃一号房屋的继承权。陈某涛与王某君再婚后,一号房屋变更为陈某涛与王某君共同共有。2016年11月13日,陈某涛立有代书遗嘱,记载:......立遗嘱人陈某涛因自身患病不能独立书写遗嘱,因此委托代书人代书遗嘱。立遗嘱人明确表示,自愿在自己离世以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号房屋中的份额全部由共同共有人王某君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主张任何相关权益。立遗嘱人明确表示,自愿在自己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及其他全部财产全部由妻子王某君继承,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主张任何权益。立遗嘱人:陈某涛,见证人一:刘某,见证人二:杨某松,代书人:赵某某。
庭审中,证人赵某某、杨某松出庭作证,以证明陈某涛立遗嘱时思维清晰,表达清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