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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析一起父母遗嘱因没有准确写明日期,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2024-04-06 02:11:52 0

原告诉称

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赵母赵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2、依法分割赵某杰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出租后所得的房屋租金;4、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杰赵某鹏承担。

事实与理由:母亲赵母与父亲赵父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赵某君赵某杰赵母2015年去世,赵父2018年去世。父母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去世后,赵某杰不仅拒不配合我办理继承手续,将涉案房屋出租。赵某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杰赵某鹏辩称,赵父生前留有遗嘱,表示将其积蓄财产给赵某君100万元,其余全部赠与赵某鹏赵父去世后,赵某杰把遗嘱给赵某君看了,赵某君表示会按照遗嘱执行,但现在起诉却对遗嘱避而不谈。赵某杰认为赵某君是同意按照遗嘱执行,故将房屋出租。赵父曾表示其去世后不要着急通知外地亲属,故赵某杰赵某君是在2018年3月才通知外地亲属,这与赵父的遗嘱要求是吻合的,我们现在要求赵父的遗产按照其遗嘱继承,赵母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分别为赵某君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杰之子。赵母2015年10月7日死亡,赵父2018年1月19日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赵母名下,系赵母赵父的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杰主张赵父生前留有遗嘱,为此提交《我的遗书》,主要内容为:“与老伴所有积蓄财产给赵某君壹佰万元,其余除安葬费外,全部赠予赵某鹏赵父2017年”。赵某君赵某杰提交的遗嘱不予认可,认为《我的遗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不应认定为遗嘱,且该遗书中仅有赵父的签字,并无赵母的签字,签署日期不全,应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赵某杰称其于赵父去世后一周内将遗嘱原件向赵某君出示,赵某君拍照,后因双方就遗产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杰2020年底告知赵某鹏遗嘱一事,并于2021年1月起诉要求继承。赵某君对此不予认可,称此前从未见过或听说过遗嘱。

赵父去世后,赵某杰一号房屋对外出租,租金均由赵某杰收取。赵某君要求将租金作为遗产一并分割。庭审中,双方均主张房屋归己方所有,后双方以竞价方式确定房屋现价值为705万元,并同意房屋由赵某杰继承所有,赵某杰给付赵某君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赵父赵母生前与赵某杰共同居住生活直至二人死亡。赵某杰主张其负担了父母大额支出,对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为此提交医疗费票据及丧葬费票据,金额合计24279.32元。赵某君对上述票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赵某杰将其中医疗费票据中的医保报销部分计算在内,实际支出金额应为23593.35元,同意在遗产中扣除。

赵某杰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宋某陈述:赵父是我舅舅,赵某杰结婚后就和赵父夫妇一起居住,赵某杰单位分房子后,赵父夫妇随赵某杰一起去赵某杰单位分的房屋中居住。我到赵父家中时,赵父称自赵某君参加工作后,就未用过赵某君一分钱,将来他不在了就将财产给孙子。赵母表示多少也应给赵某君一些财产。赵母去世后,赵父曾跟我说过留了遗嘱,但我没看到过遗嘱。证人赵某陈述:赵父是我的叔叔。2007年我到北京时,赵父夫妇就和赵某杰一家生活。2009年我到北京游玩,听到老人说想把房屋留给赵某鹏赵某君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认可,认为二人均不在北京生活,与赵父夫妇时隔几年才见一面,不能证明赵某君未尽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赵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赵某杰继承所有,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赵某君房屋折价款282万元;

二、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赵某君上述房屋租金1388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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