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继承人林某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由原告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要求该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评估价格50%的折价款;如果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主张的份额判决继承,我方按照判决的份额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与被继承人林某系母女关系,原告和被告是姐妹关系。林某于2020年因病在北京市西城区去世,原告父亲已于2010年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有房产需要依法继承。林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希望与被告将母亲遗产按照各自一半的方式分割清楚,被告一直拖延,原、被告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霞辩称,原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及继承人范围属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均于被继承人之前去世。认可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我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继承遗产的95%。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与其夫周先生婚后生育二女,即原告周某旭、被告周某霞。周先生于2010年死亡,林某于2020年死亡。林某与周先生婚内共同所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一套,2001年10月9日,该房登记在林某名下。经原告申请,对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房地产估价结果为:评估总价660.92万元。
被告提交户口簿记载其未婚。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一份,被告证明其未婚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被告提交《证明》一份,内容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用以证明其工作状况,提示其将来生活困难。原告不认可被告今后生活困难,被告并非没有工作能力。
被告提交病历材料、购物票据、生活消费票据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为父母垫付费用、购买物品、陪同父母就医,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原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均为父母垫付过费用,双方共同陪同父母看病,双方均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大部分时间生活可以自理且有独立经济来源。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S号房屋归原告周某旭所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周某旭给付被告周某霞房屋折价款3965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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