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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老人生前口头将房屋给其继承,其他子女不认可案例

2024-04-06 02:11:56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赵某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石景山区X号遗产按六分之一份额进行法定继承分配后,由原告赵某贵继承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父与被继承人赵母系夫妻,生前育有原被告6个子女。赵父2019年去世,赵母2003年去世。二人生前共同拥有位于石景山区X号房产1套,登记在赵父名下,系遗留财产。二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在二被继承人去世后,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五原告都同意将此房由赵某贵继承,房产过户至赵某贵名下后由赵某贵出售房屋,售房款每人六分之一分配。为了解决以上纠纷,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聪辩称,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并在分割房屋时要求分割总房产产权的1/3,同意原告进行折现。被告查询了涉案房屋的市价,每平米4.2万左右,目前房屋市场价格为260万。具体为,第一,原告在诉讼请求中称房屋价值为64.9万元,事实上遗产房屋为64.9平方米,由此可以看出原告违反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房屋在二位老人2019年过世后一直由赵某鹏居住至今且并未支付租金。

第二,被告于2012年至2019年一直同老人居住并照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原告中只有赵某鹏和老人共同生活,其它原告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并未尽到相关赡养义务。目前被告生活困难,领取北京市低保且患有脑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因此被告要求多分割房产的1/5左右,共计总产权的1/3。

第三、被告的父亲因为被告进行了长时间照顾,而且身为长子没有房子,曾口头许诺房屋由被告继承。由于被告的孝顺心理,并未要求老人立下遗嘱才有如今的房产纠纷。希望法院在进行房屋产权分割时能够考虑到老人生前的遗愿,尽可能的满足被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应当维护社会诚信,且照顾被告的实际家庭困难和满足老人的遗愿,支持答辩的请求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赵某聪赵某贵赵父2019年4月28日死亡,赵母2003年8月3日死亡,二人之父母均已先于二人死亡。赵父赵母生前未立有遗嘱。

1995年12月20日,卖方(甲方)S公司与买方(乙方)赵父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将坐落于石景山区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以标准价出售给乙方。乙方使用工龄:男34年,女18年。后,赵父1998年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250万元;赵某鹏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聪2012年入住涉案房屋,由赵某聪赵某鹏共同照顾被继承人,赵某贵每月单独支付赵某聪300元,赵父开始每月支付赵某聪1500元,后来每月支付2000元。

赵某聪提交案外人出具的两份证明,赵某聪及其配偶宋某莉的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低保证,欲证明其尽到了赡养义务,自身患有疾病且为低收入家庭。其中,赵某聪的门诊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脑梗死高脂血症。建议:按时服药,不适随诊。宋某莉的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高血压。建议:特此证明。

五原告认为证明人未出庭,故对两份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五原告认为,主要赡养人系赵某鹏赵某聪在与被继承人同住期间,每月都收取了赵父的费用;赵某聪患有的中老年时期的常规病与本案无关,赵某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赵某鹏表示其自愿将其因尽主要赡养义务而多分的遗产份额由原被告平均分配。

庭审中,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表示放弃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给赵某贵,其余事项其内部解决,本院向其释明风险后,其坚持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其继承的份额赠与给赵某贵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房屋由赵某贵继承所有,赵某文赵某杰赵某鹏赵某森赵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赵某贵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至赵某贵名下;

二、赵某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某聪上述房屋折价款4166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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