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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房屋因部分继承人不配合,己方起诉确权案例

2024-04-06 02:11:58 0

原告诉称

周某文周某杰周某霖赵某鹏王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王某芝50%的份额由周某文继承,剩余50%份额归周某霖所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王某洁王某慧王某亮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芝周某霖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一子,分别是周某文周某杰王某芝2017年因病去世。杨某霞王某贤分别为被继承人王某芝的母亲和父亲,杨某霞2008年去世,王某贤2020年去世,王某贤后于王某芝去世。杨某霞王某贤二人共育有长女王某芝、次女王某洁、三女王某莉、长子王某亮、四女王某慧、次子王某文

王某莉2018年去世,其与丈夫赵某阳育有二子赵某鑫赵某鹏赵某鑫2012年死亡,未婚无子女。王某芝生前留有一份遗嘱明确表明:将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周某文继承。王某芝去世后,周某文多次要求王某洁王某慧王某亮协助办理相关继承手续未果。为了实现王某芝的遗愿,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亮辩称,我们对周某文继承遗嘱的订立并未参与,也非见证,对其后的办理继承不知情、不过问也不介入,也没有任何诉求。我们也不存在任何纠纷。继承诉讼时效为2年,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案件的有效诉讼时效为3年,现在周某文因为自己的过失,将遗嘱延误至今未能办理继承过户,却将我们诉为被告,属于无理滥诉。该遗嘱已经失去法律保护的时效。请法院依法驳回所诉。

王某慧辩称,与王某亮的答辩意见一致。

王某洁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杨某霞王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长女王某芝、次女王某洁、三女王某莉、长子王某亮、四女王某慧、次子王某文王某芝周某霖1965年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分别为周某文周某杰王某莉赵某阳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二子分别为赵某鑫赵某鹏杨某霞2008年去世,赵某鑫2012年死亡(去世时未婚无子女)。

王某芝2014年取得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并取得了《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2017年11月19日,王某芝留有自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系其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交待如下事宜:我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的房产由我女儿周某文继承。王某芝在该遗嘱落款处签名并载明书写日期。后,王某芝2017年去世,王某莉2018年去世,王某贤2020年去世。

赵某鹏王某文周某杰周某霖分别于2021年8月23日、8月27日通过公证处作出声明,认可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王某芝周某霖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系王某芝的遗产,针对该遗产,王某芝生前无遗赠扶养协议,前述遗嘱将属于王某芝的份额由周某文继承,该遗嘱系王某芝生前自书,是唯一及最后一份遗嘱,是有效遗嘱,同意按照上述遗嘱执行。2021年11月17日,王某亮亦通过该公证处作出声明,内容与签署公证声明一致。

 

裁判结果

王某芝名下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一号房屋50%的份额由周某文继承,归周某文所有;剩余50%的份额归周某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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