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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子女继承后无法共同使用怎么办

2024-04-06 02:12:05 0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对刘某洁刘某峰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房款双方均分;2.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法院宣判刘某洁刘某峰共同持有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双方各占50%。刘某峰拒不配合过户,2022年3月强制执行过户。后刘某洁想要依法取得房屋居住权利,但刘某峰强制占据房屋。刘某峰之行为严重侵犯刘某洁合法权益,双方共有基础已趋于丧失。故刘某洁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峰辩称:不同意刘某洁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没有失去共有的基础,刘某洁持有房屋钥匙。双方之前达成过一致,对房屋进行出租,双方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对于房屋进行拍卖、变卖会损毁房屋价值,损害双方权益。

 

法院查明

刘某洁刘某峰系兄妹关系。刘某洁曾以刘某峰为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对被继承人宋某莉遗产即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依法进行继承。本院判决: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刘某峰刘某洁共同继承,其中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峰继承所有,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洁继承所有(刘某峰刘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负有相互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之义务)。2022年3月本院裁定书,裁定: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刘某峰刘某洁共同继承,其中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峰继承所有,50%的所有权份额由刘某洁继承所有,为刘某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后依据上述裁定书,案涉房屋登记变更为刘某洁刘某峰是共有权人,各占50%份额。

庭审中,刘某洁称,双方曾经协商过案涉房屋共同出租,但是刘某峰不配合,也不同意出售房屋,刘某洁刘某峰不能一起住在案涉房屋里,只能通过变卖房屋进行分割。

刘某峰称,2022年4、5、6月因疫情原因刘某峰无法处置房屋,现刘某峰同意房屋出租或者由刘某洁居住使用,不同意拍卖变卖。

 

裁判结果

被告刘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洁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房屋变价后扣除变价相关费用的剩余款项由原告刘某洁及被告刘某峰各分得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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