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四被告共同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四被告每人25%的产权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3月6日,杨某文向原告陈某杰借款59万元,陈某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杰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该案经上诉予以维持原判。原告陈某杰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查明,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系杨某文与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四人共同共有。
经了解,杨某峰与陈某玲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被告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与杨某文,杨某峰与陈某玲两人逝世均,诉争房屋系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与杨某文继承父母之遗产,四人继承了诉争房屋后为共同共有关系。杨某文怠于进行共有物分割,为维护原告陈某杰的合法权益,陈某杰作为杨某文的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特诉请贵院,请求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鹏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我没什么意见,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杨某坤辩称,我不同意分割房屋,因为我没其他地方居住。
被杨某贤辩称,我不同意分割房屋,我无业,无能力另购房屋,没有其他地方居住。
被告杨某文辩称,我和原告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原告从我处购买产品,产品原告已经吃了。由于我们是亲戚关系,当时应原告要求我给她写了借条,现在原告反悔说没有吃过产品,不符合事实。由于前期债权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杨某鹏、杨某文、杨某坤、杨某贤为兄弟姐妹关系。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系杨某鹏、杨某文、杨某坤、杨某贤共同共有,产权登记时间为2017年。杨某鹏、杨某文、杨某坤、杨某贤确认,其四人之母陈某玲于1998年死亡,之父杨某峰于2007年死亡,涉案房屋系其父母遗产,父母无遗嘱和遗赠,经继承公证房屋由其四人继承;其四人就涉案房屋分割无约定,亦无不能分割之约定;目前房屋由杨某坤家庭与杨某贤使用。
2019年陈某杰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文民间借贷纠纷案,要求:1.杨某文返还借款本金59万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杨某文承担。2020年12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杨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杰偿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文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8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记载如下:“陈某杰与杨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文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诉争房屋目前已依据该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号房屋由杨某鹏、杨某坤、杨某贤、杨某文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