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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拆迁获得利益赠与部分子女,母亲去世后其他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2024-04-06 02:12:07 0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2019年3月被告赵某辉向被告王某斌赠与60万元、向被告赵某君赠与60万元,2019年4月向被告赵某霞和被告赵某泰赠与70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

事实与理由:林某英赵某辉1990年6月结婚,双方系再婚。张某文林某英与前夫所育之子。林某英赵某辉婚后居住在A号,后房屋被腾退。林某英赵某辉与拆迁单位签署腾退补偿协议并获得补偿款。赵某辉将款项赠与赵某君王某斌赵某霞赵某泰,未经林某英同意,赠与行为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辉王某斌赵某君赵某霞赵某泰辩称:不同意原告张某文诉讼请求。张某文非本案适格主体,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财产属赵某辉个人所有。林某英就赠与未提过异议。对方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恶意串通。

 

法院查明

 

一、关于各方当事人身份情况

 

林某英赵某辉1990年6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某文林某英与前夫所生。赵某霞赵某泰赵某辉与前妻所生。王某斌赵某霞之子,赵某辉之外孙。赵某君赵某泰之子,赵某辉之孙。林某英2020年11月去世,林某英生前户口在X队。

 

二、关于涉诉A号院来源及拆迁情况

 

赵某辉主张定西村A号房屋系婚前财产,提交1988年与陈某《离婚登记申请书》《协议书》:正房五间,厢房二间,属陈某部分作价1500元,由赵某辉补给陈某。赵某辉提交《农村宅基地发证审批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赵某辉,面积233平方米。赵某辉提交《住宅建筑调查表》:户主赵某辉,住宅建造时间1980年,建筑面积69.68平方米,建筑质量综合评价一般。

 

2019年1月6日,北京市C公司(甲方)与赵某辉(乙方)签订《黑庄户乡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乙方被腾退房屋坐落A号。房屋实测建筑面积229.82平方米。被腾退人口赵某辉林某英。被腾退房屋补偿费合计2091362元。

 

前述实际发放补偿款2561958.4元由赵某霞代为领取并直接发放到赵某霞银行账户。赵某辉表示前述补偿款已由赵某霞转交给自己。

 

三、关于相关款项赠与情况

 

2019年3月12日,赵某辉分别向王某斌赵某君各自转账600000元。2019年4月9日至23日,赵某辉5笔取款合计70万元交付给赵某霞赵某泰。经询,赵某辉表示因之前宅院装修赵某霞赵某泰出过钱款,故赵某辉林某英商量给赵某霞赵某泰王某斌赵某君一些补偿。

 

四、关于林某英所留遗嘱情况

 

2019年12月27日,林某英留《遗嘱》:位于X队A号房屋的拆迁腾退补偿款及两套拆迁安置房屋是我本人和赵某辉夫妻公共财产。属于我本人的份额去世后由张某文继承。若有遗嘱未涉及的我的财产,本人去世后亦由张某文继承。该《遗嘱》由林某英签字,由林某奇、刘某见证并分别签字。

 

另查一,2019年12月,林某英曾将赵某辉诉至本院要求获得X队A号房屋补偿款一半,确认两套安置房归夫妻共有。该案审理过程中林某英去世。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另查二,另案张某文以析产继承纠纷为由将赵某辉王某斌赵某君赵某霞赵某泰诉至本院,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林某英的遗产。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赵某辉向被告王某斌赠与60万元的行为无效;

 

二、确认被告赵某辉向被告赵某君赠与60万元的行为无效;

 

三、确认被告赵某辉向被告赵某霞、被告赵某泰赠与70万元的行为无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所涉补偿项目,结合当地拆迁政策,其中补偿基价、项目配合费、提前搬家奖、无违章奖励、未超占宅基地奖励、周转费等与被腾退人有关,对应补偿由赵某辉林某英夫妻共享。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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