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秦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号(以下简称x室)房屋,我向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支付房屋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是我与老伴张某坤的三个儿子。张某坤于2021年去世。我和张某坤同在某单位工作,从1960年开始直到现在一直居住在单位分给的x室房子里,大约在2000年左右单位进行房改,按照我们俩工作的工龄和职称,我们购买了此房,登记在张某坤名下。
这套房子位于四层,没有电梯,我考虑再三后,决定出售此房换个电梯房,就跟三个儿子商量卖房,但张某斌、张某峰不同意。所以我现在求助法院,请法院让我依法继承x室,能够让我出售,属于几个儿子的份额卖房后分配给他们。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某杰辩称,同意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某斌、张某峰辩称,双方在另一个案件中对张某坤名下另一套房屋有争议,在该案中张某坤有遗嘱公证,张某坤把该套房屋的50%产权赠与给张某杰及其爱人,秦女士也把其在那套房屋的份额赠与给张某杰,故张某杰已经继承了一套房屋。我们要求多分,秦女士和张某杰不能参与本案房屋的50%的份额的继承,应由我们二人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我们可以多分,张某峰的爱人一直和秦女士夫妇居住在涉案房屋,护理、测血压是其爱人完成的,属于规定的共同居住可以多分的情形。张某斌虽是养子,但照顾老人多,从小照顾两个弟弟,其生活困难,应多分。张某峰认为秦女士的份额之后也会赠与给张某杰,张某坤的50%份额应给被告张某斌、张某峰。
法院查明
秦女士与张某坤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子,即张某杰、张某峰。张某斌系秦女士夫妇养子,于1959年收养。张某坤于2021年死亡,就本案所涉房屋,张某坤生前无遗嘱。
x室房屋登记在张某坤名下,为秦女士、张某坤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由秦女士与张某峰之妻、女共同居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张某杰申请,本院对x室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x室在2022年11月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890.42万元。
庭审中,秦女士、张某杰否认张某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主张张某斌生活困难,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秦女士、张某杰亦均予以否认,主张张某斌除退休金外还另有其他收入。
裁判结果
一、张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室房屋归秦女士所有;
二、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每人各支付财产折价款1151430.66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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