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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因与子女无法协商,妻子起诉分割遗产案例

2024-04-06 02:12:10 0

原告诉称

秦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以下简称x室)房屋,我向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支付房屋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是我与老伴张某坤的三个儿子。张某坤2021年去世。我和张某坤同在某单位工作,从1960年开始直到现在一直居住在单位分给的x室房子里,大约在2000年左右单位进行房改,按照我们俩工作的工龄和职称,我们购买了此房,登记在张某坤名下。

这套房子位于四层,没有电梯,我考虑再三后,决定出售此房换个电梯房,就跟三个儿子商量卖房,但张某斌张某峰不同意。所以我现在求助法院,请法院让我依法继承x室,能够让我出售,属于几个儿子的份额卖房后分配给他们。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张某杰辩称,同意秦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某斌张某峰辩称,双方在另一个案件中对张某坤名下另一套房屋有争议,在该案中张某坤有遗嘱公证,张某坤把该套房屋的50%产权赠与给张某杰及其爱人,秦女士也把其在那套房屋的份额赠与给张某杰,故张某杰已经继承了一套房屋。我们要求多分,秦女士张某杰不能参与本案房屋的50%的份额的继承,应由我们二人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我们可以多分,张某峰的爱人一直和秦女士夫妇居住在涉案房屋,护理、测血压是其爱人完成的,属于规定的共同居住可以多分的情形。张某斌虽是养子,但照顾老人多,从小照顾两个弟弟,其生活困难,应多分。张某峰认为秦女士的份额之后也会赠与给张某杰张某坤50%份额应给被告张某斌张某峰

 

法院查明

秦女士张某坤系夫妻,二人生育二子,即张某杰张某峰张某斌秦女士夫妇养子,于1959年收养。张某坤2021年死亡,就本案所涉房屋,张某坤生前无遗嘱。

x室房屋登记在张某坤名下,为秦女士张某坤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由秦女士张某峰之妻、女共同居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张某杰申请,本院对x室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x室在2022年11月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890.42万元。

庭审中,秦女士张某杰否认张某峰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主张张某斌生活困难,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秦女士张某杰亦均予以否认,主张张某斌除退休金外还另有其他收入。

 

裁判结果

一、张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室房屋归秦女士所有;

二、秦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张某斌张某杰张某峰每人各支付财产折价款1151430.66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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