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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打印遗嘱因立遗嘱人未签字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2024-04-06 02:12:28 0

原告诉称

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法定继承份额归高某所有;2.诉讼费由陈某王某涛王某旭承担。

陈某二审请求:1.依法改判,依照被继承人王某斌遗愿,将其遗产由其子女王某旭王某涛全部继承;2.在遗产分配中对陈某予以多分;3.给予高某王某涛王某旭三人的房屋折价款改判为按期支付。

事实与理由:1.被继承人王某斌将遗产全部交由子女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10月10日王某斌在委托王某涛打印遗嘱后,即辗转各家医院进行治疗,王某涛无时间在当天将遗嘱交由王某斌签字。第二,在医院病房也并无现场打印遗嘱的条件。第三,因遗嘱模板仅有一个日期位置,并不知晓所有人均需要签字、写日期。

 

被告辩称

高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陈某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未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遗产,于法有据,且已经酌情对陈某予以多分,已充分保障陈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涛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在被继承人王某斌患病期间,高某及其子王某坤未对王某斌好好照顾;法律并未规定所有人都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王某旭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

高某王某霖系夫妻,被继承人王某斌系二人之子,王某斌陈某系夫妻,王某涛王某旭系二人子女。王某斌2020年11月23日死亡,王某霖2019年11月22日死亡。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系王某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斌

陈某王某涛王某旭向法院提交王某斌去世前打印遗嘱一份,上载:“立遗嘱人:王某斌……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于2020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二、财产继承……。立遗嘱人:王某斌,日期:2020年10月29日,见证人:苏某超秦某

见证人苏某超到庭接受了询问,苏某超称其未看到遗嘱打印的过程,是在病房由王某斌将打印好的遗嘱给她看完签的字,遗嘱上面的日期是苏某超签的。王某涛称,该份遗嘱是由其按照王某斌的意思打印的。高某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庭审中,高某陈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陈某王某涛王某旭提交的打印遗嘱,缺少遗嘱人王某斌、见证人秦某的日期签字,且见证人苏某超并未在场对遗嘱打印过程进行见证,其签字日期亦与遗嘱所载日期不符,故对该份打印遗嘱,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对王某斌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系王某斌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陈某享有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另百分之五十份额为王某斌的遗产。高某陈某王某涛王某旭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当事人对房屋份额的占有比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陈某继承所有为宜,陈某给付高某王某涛王某旭相应房屋折价款;考虑到陈某王某斌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对陈某应继承的份额酌情予以适当多分。

 

裁判结果

一、王某斌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由陈某继承所有;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高某王某涛王某旭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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