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法定继承份额归高某所有;2.诉讼费由陈某、王某涛、王某旭承担。
陈某二审请求:1.依法改判,依照被继承人王某斌遗愿,将其遗产由其子女王某旭、王某涛全部继承;2.在遗产分配中对陈某予以多分;3.给予高某、王某涛、王某旭三人的房屋折价款改判为按期支付。
事实与理由:1.被继承人王某斌将遗产全部交由子女继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10月10日王某斌在委托王某涛打印遗嘱后,即辗转各家医院进行治疗,王某涛无时间在当天将遗嘱交由王某斌签字。第二,在医院病房也并无现场打印遗嘱的条件。第三,因遗嘱模板仅有一个日期位置,并不知晓所有人均需要签字、写日期。
被告辩称
高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陈某提交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未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案遗产,于法有据,且已经酌情对陈某予以多分,已充分保障陈某的合法权益。
王某涛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在被继承人王某斌患病期间,高某及其子王某坤未对王某斌好好照顾;法律并未规定所有人都要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王某旭述称,不同意一审判决,同意陈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法院查明
高某与王某霖系夫妻,被继承人王某斌系二人之子,王某斌与陈某系夫妻,王某涛、王某旭系二人子女。王某斌于2020年11月23日死亡,王某霖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系王某斌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房屋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斌。
陈某、王某涛、王某旭向法院提交王某斌去世前打印遗嘱一份,上载:“立遗嘱人:王某斌……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于2020年10月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二、财产继承……。立遗嘱人:王某斌,日期:2020年10月29日,见证人:苏某超、秦某。”
见证人苏某超到庭接受了询问,苏某超称其未看到遗嘱打印的过程,是在病房由王某斌将打印好的遗嘱给她看完签的字,遗嘱上面的日期是苏某超签的。王某涛称,该份遗嘱是由其按照王某斌的意思打印的。高某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该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庭审中,高某、陈某均主张房屋所有权。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陈某、王某涛、王某旭提交的打印遗嘱,缺少遗嘱人王某斌、见证人秦某的日期签字,且见证人苏某超并未在场对遗嘱打印过程进行见证,其签字日期亦与遗嘱所载日期不符,故对该份打印遗嘱,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对王某斌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处理。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系王某斌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陈某享有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另百分之五十份额为王某斌的遗产。高某、陈某、王某涛、王某旭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当事人对房屋份额的占有比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陈某继承所有为宜,陈某给付高某、王某涛、王某旭相应房屋折价款;考虑到陈某与王某斌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法院对陈某应继承的份额酌情予以适当多分。
裁判结果
一、王某斌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A号房屋由陈某继承所有;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高某、王某涛、王某旭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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