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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部分继承人要求多分遗产法院未认可按照法定继承平分案例

2024-04-06 02:12:36 0

原告诉称

陈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陈某鹏赵某的夫妻共同房产,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其中陈某旭占有30%份额。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五人均系被继承人陈某鹏赵某的子女。赵某2009年死亡,陈某鹏2021年死亡,二人死亡时均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五人也未对遗产进行协商、分割。二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多年,由原告负责照顾二人日常起居生活,负担主要生活开支,改善居住环境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赵某去世后,陈某鹏健康时,原告一直在照顾老人,每晚陪护,负责采购和年结聚餐的支出,被告虽然有所付出,但使用的都是老人的工资。四被告在被继承人陈某鹏患病卧床、临终前才开始主动照顾老人。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均遭到拒绝,严重侵害原告继承权,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慧辩称,同意原告关于分割房产的意见,由法院依法判决。

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被继承人陈某鹏赵某的遗产。

 

法院查明

陈某鹏赵某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四女,长女陈某慧、次女陈某亮、三女陈某洁、长子陈某旭、四女陈某莉赵某2009年去世,陈某鹏2021年去世。

登记在陈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陈某鹏赵某共同财产,并确认一号房屋现有价值为80万元。关于一号房屋的分割,各方均同意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各占三分之一,并向陈某慧陈某旭支付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陈某鹏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陈某亮陈某洁陈某莉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二、陈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三、陈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四、陈某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慧陈某旭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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