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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屋赠与孙子,其他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2024-04-06 02:12:37 0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赵某贤赵某峰2015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2.二被告在法院判决后七日内搬离并将户口迁出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及赵某娟父亲赵某贤、母亲陈某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4年因原住房拆迁,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陈某芳2012年3月5日去世,赵某贤2021年6月6日去世。被继承人去世后,二原告与被告沟通父母遗产问题,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并声称全部遗产归其所有,同时已非法居住占有数月。

2021年9月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二被告利用与父亲同住并且保管父母重要证件的机会,在所有子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9日违法将父母上述房屋,以5万元价格卖给赵某峰单独所有。原告认为二被告无法定权利处置本属于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的父母房产份额,因此该房屋所有权转移构成违法。

故敬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违法转移上述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7日内搬离并将户口迁出该房屋。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合同无效不是二原告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想继承房屋中父母的份额。2021年家庭谈话中,二原告都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在该房屋中份额的继承权,二人都表示赵某娟对于父母赡养贡献巨大。赵某贤2014年9月15日亲笔书写了赠与书,明确表示其将涉案房屋赠与了外孙赵某峰,并表示这也是陈某芳的心愿,这是赵某贤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伺候老人这件事上,赵某娟几十年来始终与老人在一起生活,赵某贤对二被告的付出也是高度认可的,所以心甘情愿将涉案房屋赠与赵某峰

其为了实现自己和母亲的心愿于2015年5月29日与赵某峰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赵某贤将涉案房屋以买卖方式转让给赵某峰赵某峰也实际接受了,双方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监督下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真实意愿而非恶意所为。

退一步讲,买卖合同并非完全无效,赵某贤处理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是有效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以实际行动付诸实施,处理其他人所占房屋份额部分是无效的。涉案房屋赵某贤和其他人各占多少份额应经过析产才能分清,因析产问题与本案无关,在此不多赘述。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房屋份额,故关于二被告搬离及迁出户口的请求是不成立的。

 

法院查明

赵某贤陈某芳夫妇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二原告及赵某娟和案外人赵某坤赵某贤2021年6月去世,陈某芳2012年去世。赵某峰赵某娟之子。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2015年登记在赵某贤名下。

2015年5月29日,赵某贤作为出卖人与赵某峰作为买受人、赵某娟作为买受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出卖人将涉案房屋以5万元成交价格出售给买受人。赵某贤在合同尾部买受人落款处签名并按指印。涉案房屋所有权现已登记至赵某峰所有。

经询问,赵某峰称因系赵某娟代理其办理的涉案房屋过户事宜,故其于2015年10月22日将5万元现金交给赵某娟,由赵某娟转交赵某贤赵某娟称其收到5万元现金后将钱给了赵某贤,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二被告称赵某贤曾在2014年出具赠与书,并在2015年完成了涉案房屋过户。二被告提交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15日落款姓名为赵某贤的赠与书,载明:赵某贤,我愿意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全部给予外孙赵某峰,这也是我老伴的心愿,本人神志清醒没有遭到胁迫。

二原告对赠与书不认可,认为该赠与书未经公证且未作资格审查,流程手续违法,属于无效赠与;赵某贤无权处置陈某芳份额的赠与事项,属于违法赠与,全部赠与无效;赵某贤患有老年痴呆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处理有关事务,赵某贤生前亲口对全家人承诺,生前不处置个人财产,故不排除二被告诱骗、胁迫赵某贤

二原告称其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为涉案房屋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赵某贤无权处分其母亲的遗产,房屋转移登记询问内容回答部分不是赵某贤自己写的,也未反映真实情况,且赠与合同签字也不合法,中间内容不是赵某贤字体,不排除伪造可能。二被告则就此称,即便赵某贤处理其他人的份额是无效的,但处理自己份额是真实意思,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以买卖名义过户是为了节省费用。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赵某峰赵某贤2015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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