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本案诉讼费由林某君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君与我是兄妹关系,双方母亲秦女士于2000年去世,父亲林某辉于2013年去世,秦女士与林某辉在世期间未留任何遗嘱。A室房屋是林某辉生前于2007年购买的某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此房屋登记在林某辉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全部由林某君占有,我多次与对方协商遗产继承事项,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A室房屋没有房产证,军产房都没有房本,只有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登记在林某辉名下。林某辉和秦女士只有我和林某君两个子女,没有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早已过世。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林某君辩称,A室房屋没有房产证,即使涉及继承,应当在房产证办理之后继承。不清楚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原因。要求林某文提供亲属关系、死亡证明等材料,对其继承人身份有异议。
法院查明
林某辉与秦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林某君。秦女士于2000年8月去世,林某辉于2013年7月2日去世。林某文并非秦女士与林某辉生育之女。林某文称秦女士与林某辉系其二姨、二姨夫,其幼年被过继给秦女士与林某辉,秦女士与林某辉系其养父母,其未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其有权继承秦女士与林某辉遗产,并就其主张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户口本佐证。林某君对林某文继承人身份有异议,并主张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林某文提交照片主张尽了赡养义务。
林某文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协议书,载明:该协议书系某单位与林某辉(林某君代)于2007年11月16日(2007年12月17日)签订,约定:以425625.6元价格购买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
某单位于2022年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林某辉同志已购买我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且已入住,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该住房属军产房可继承,落款处加盖有该单位专用章。双方称A室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林某君主张应待产权证办理后再行处理继承问题。A室房屋现由林某君居住使用。林某文要求居住使用房屋。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由林某文继承50%份额,林某君继承50%份额,待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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