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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房屋出售后,部分子女掌握房款,不愿分配纠纷

2024-04-06 02:12:44 0

原告诉称

杨某杰杨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杨某贤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按均等份额依法分割继承;2.判令被告杨某聪返还被继承人杨某贤卖房剩余所得款320万元,并由二原告及二被告按均等份额依法分割继承。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与二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父亲杨某贤2021年因病去世,母亲陈某于2004年因病去世。父母生前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杨某芳、长子杨某、次子杨某杰、幺子杨某达2020年5月3日父亲杨某贤向原告杨某杰借款21.4万元,向原告杨某芳借款5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该笔借款应为被继承人杨某贤之债务,各继承人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归还。

2021年8月,父亲将与四子女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出售,获得房款520万元。当时四子女各分得50万元,其余320万元由被告杨某聪暂时保管,待父亲去世后再平均分配。但父亲去世后,四子女间就上述房屋及出售房屋的房款,协商分配未果。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对杨某贤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继承。

 

被告辩称

杨某聪杨某达辩称:1.不同意二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2021年7月10日,父亲将房山区一号房产,无偿赠送给杨某聪,并请林某鑫林某贵作为证人,做了录像遗嘱。次日,父亲在家中将赠送房产一事告知杨某芳,其表示同意。随后两天在家中将赠送房产一事告知杨某杰,其未置可否。因其不表态,为了防止日后因房产问题引发矛盾,父亲于2021年7月15日拟写了书面遗嘱。

2.不同意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房产出售后,房款分配比例完全由父亲一人亲自决定,除分配给四子女各50万,其余款项,已由父亲支配处分完毕。

综上所述,二原告的部分诉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明

杨某贤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女杨某芳,长子杨某聪,次子杨某杰,三子杨某达。陈某于2004年3月2日去世,杨某贤2021年10月27日去世。

杨某聪提交的《房产认购合同》,显示杨某贤(买受人)于2020年5月1日与周某(出卖人)、宋某(共有权人)签订《房产认购合同》,约定由杨某贤购买坐落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该房产权属性质为集资建房后续所出房产证的性质不明确。各方对该合同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亦均认可该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杨某聪提交的遗嘱及杨某贤书写遗嘱的视频,显示2021年7月15日,杨某贤自行书写遗嘱“我叫杨某贤,死后决心将房山区一号送给杨某聪别人不得干涉杨某贤在该遗嘱上签名,并书写日期2021年7月15日。杨某芳杨某杰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原系杨某贤与陈某的共同财产,陈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后杨某贤将该房产以520万的价格出售。杨某贤在世期间,曾将该房款给四个子女每人分配50万元,杨某芳杨某杰杨某聪杨某达均认可收悉该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杨某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某芳78225.78元,支付杨某杰292225.78元,支付杨某达78225.78元;

二、驳回杨某芳杨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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