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高某文、高某鹏、高某坤、高某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S号房产(以下简称:S号院),并确认原告拥有该房产份额的8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高某德、秦某娟是原、被告的父母亲。被继承人高某德、秦某娟系夫妻关系,高某德于1991年因病去世,秦某娟于1981年因病去世。二人生前未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高某德、秦某娟的父母亲已先于二人去世。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S号院房产三间。因该房屋年久失修,原告于2018年出资2.6万元重新装修了该诉争房屋,2019年10月根据国家政策,经村委会审核,原告出资1.2万元在该院西南角新盖8平方米储物空间。因父母去世时未留遗嘱,经与亲属协商,长兄高某坤、三兄高某霖、四弟高某鹏同意将各自应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与高某文。
截至诉前,上述遗产由被告占有并使用,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高某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S号院是老宅,院内东房三间是我所建,应归我个人所有。S号院原先有五间房屋,北房两间已经灭失,剩下东房三间是我盖的,这三间房屋后续没有翻建和装修。我认可高某文在2018年入住了这个房屋,因为她没有地方住,但是房屋是我建的,她是否有装修我们不认可,她入住没有经过我同意装修的,我是被起诉后才知道。涉案三间房屋是1977年春天我盖的,具体花了多少钱不知道,当时父母没有参与,秦某娟已经卧床,高某德要照顾秦某娟,高某文年纪还小没有能力盖房。
法院查明
高某德(于1991年7月10日死亡)与秦某娟(于1981年因死亡注销户口)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长子高某坤、次子高某峰、三子高某霖、四子高某鹏、长女高某文。
经查,1976年12月,高某德作为申请人在涉案院落申请建房三间,后高某德建东间三间。后因涉案房屋部分坍塌,高某鹏对房屋进行了修缮。2018年高某文入住S号院内东房三间,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S号东房三间由高某文继承80%份额,由高某峰继承20%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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