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涛、张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产(以下简称:a号院),并确认原告张某文拥有该房产份额的80%;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张某贵、刘某霞是原、被告的父母亲。被继承人张某贵、刘某霞系夫妻关系,张某贵于1991年因病去世,刘某霞于1981年因病去世。二人生前未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某贵、刘某霞的父母亲已先于二人去世。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a号院房产四间。被继承人死亡后,上述遗产由被告张某丹占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丹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因为a号院内房屋是张某丹个人所有,是在张某贵去世后张某丹盖的房子,a号院是1990年张某贵在世的时候申请的,1991年7月10日张某贵去世,盖房时是大队于1991年10月上门丈量,有证人周某出具的证明,是张某贵去世后才出具的证据,农村建房申请表申请人也是被告。1992年5月份我们有增建房屋的批示,写的是被告,我们有分家单和人证。
法院查明
张某贵(于1991年7月10日死亡)与刘某霞(于1981年11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是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一女,长子张某涛、次子张某丹、三子张某鹏、四子张某杰、长女张某文。张某贵去世前半年,其因病生活不能自理。
经查,1990年10月前后,张某贵作为申请人在涉案院落申请建房4间,后张某丹实际建了上述房屋。1992年前后,张某丹作为申请人在涉案院落申请再建房2间,后张某丹又建了东房2间。
审理中,张某丹申请证人宋某出庭作证,宋某到庭后陈述,在1991年10月底前后至1992年8月前后,为张某丹在a号院内建北房三间或四间,东房两间。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涛、张某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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