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秦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继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产;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亲秦某刚、母亲郭某育有4个子女,长女秦某兰、次女秦某杰、三女秦某芳,子秦某峰。秦某刚于2018年去世。位于北京市房山区A号(以下简称A号)留有房产一处,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原、被告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为此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郭某辩称:秦某杰常年照顾我,对家贡献最大,最忠实孝顺。A号院房产是我们夫妻共同建造的,应当归秦某杰所有,同意秦某杰的诉讼请求。
秦某兰辩称:A号院房产系父母财产,要求继承相应份额。另外,位于北京市房山区B号(以下简称B号)院是父母继承的祖宅。1994年村委会在祖宅旁边又批准给我一块宅基地,我在获批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因为父母答应我婚住在B号院,故B号院应归我所有。现B号院原有房屋已被拆除并重新翻建,损害了我的权益,对此保留意见。
秦某芳辩称:就本案放弃继承权和相应遗产份额。
秦某峰辩称:A号院内现有8间房屋中的北房4间系父母建造,东、西配房各2间由我出资建造,故该宅院内的东、西配房归我所有。父母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B号院和A号院内房产由秦某峰继承,故秦某杰无权继承A号院内的房产。父母让我拆除了B号院内的原有8间房屋,我们夫妻于2018年出资28万元重新翻建了房屋,父母和姐姐没有出钱,故B号院现有房产应属于秦某峰夫妻所有。另外,郭某在2018年10月患有脑部疾病,可能影响判断,请法院核实郭某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查明
秦某刚和郭某系夫妻关系并婚育4个子女,分别为长女秦某兰、次女秦某杰、三女秦某芳,子秦某峰。秦某刚于2018年5月22日死亡,秦某刚的父母均先于秦某刚死亡。
关于案涉A号院的房产现状和权属问题。该宅院内现有砖木结构房屋计8间;房屋格局为:北房4间,东、西配房各2间。现郭某与秦某峰对该宅院内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郭某明确其夫妻于1987年建造完北房,紧随其后建造了东西配房。秦某兰、秦某杰、秦某芳对父母在A号院建房立宅的陈述予以认可。秦某峰认可北房4间系父母所建,提出于1989年建造西房2间,于1997年建造东房2间,并提供了高某的出庭证言加以证实。
在扬某和孙×的见证下,秦某刚和郭某于2017年以承诺书的形式为秦某峰立下字据。该承诺书载明:现B号院老房拆掉,叫儿子(秦某峰)盖新房;以后B号院和A号院房屋由秦某峰继承,与三个女儿无关。秦某峰基于父母出具的承诺书于2018年初拆除B号院内原有8间房屋并翻建成砖混结构房屋5间。翻建房屋后,秦某峰一家人从A号院搬至B号院居住至今。
庭审中,秦某杰主张要求法定继承A号院内房产。郭某表示A号院的8间房屋由其与秦某杰二人平均分配。秦某兰要求平均分配A号院房产。秦某芳放弃案涉遗产继承权。秦某峰提出A号院内北房4间中的一半房产为秦某刚遗产,依据承诺书可由其继承;另一半房产为郭某所有,秦某杰无权继承郭某的财产份额。
另,郭某、秦某兰、秦某峰对案涉B号院房产权属存在争议。郭某表示B号院房产系其夫妻继承父辈的遗产,且其夫妻已然翻建,翻建后由秦某峰居住。秦某兰提出起先父母答应由其居住并归其所有,且此后在父母继承的祖宅旁其又申请了一块宅基地。秦某峰表明,其于2018年出资翻建了B号院房屋,翻建后的房屋归其所有。
再有,秦某兰提出对B号院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另行起诉了郭某,要求郭某赔偿拆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B号房屋的损失。
裁判结果
驳回秦某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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