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张某文、张某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张某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张某坤与贾某系夫妻,婚后共育有七名子女,长子张某强、次女张某雨、三女张某芬、四女张某琴、五子张某涛、六子张某超、七女张某文。
贾某于1996年12月19日去世,贾某去世后,被继承人张某坤未再婚,被继承人张某坤于2018年4月4日去世。五子张某涛于1970年7月1日去世,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长子张某强于2012年12月20日去世,张某强生前育一子张某浩,张某浩于2004年10月31日去世,张某浩生前育有一女周某丹;次女张某雨于2017年3月10日去世,其生前育有一子孙某杰。
贾某去世后,被继承人张某坤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长子张某强、三女张某芬、六子张某超、七女张某文共同出资得来。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坤个人财产。现被继承人张某坤已去世,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案涉房屋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张某超辩称,我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分割,且张某坤曾多次表示谁照顾他房子就归谁。另外,我照顾父亲张某坤20年,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主张应当多分。
张某琴辩称,我同意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张某坤还有其他的遗产,包括贵重物品、房租收入、老家的土地等,故要求一并予以继承分割。另外,因张某坤有先于其去世的子女,故我认为应当一并处理张某坤应继承的其他子女的财产。
孙某杰辩称,我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周某丹辩称,我同意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张某坤与贾某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张某强、张某雨、张某芬、张某琴、张某涛、张某超、张某文。张某涛于1970年7月1日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1996年12月19日,贾某去世。张某强于2012年12月20日去世,张某强与高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浩。张某浩于2004年10月31日去世,张某浩与周某峰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周某丹。张某雨于2017年3月10日去世,张某雨与孙某飞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孙某杰。张某坤于2018年4月2日去世,张某坤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张某超主张父亲张某坤留有遗嘱,将房屋归其个人继承所有。为此,张某坤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3日协议书一份,内容载明:我与儿张某超一起生活了十三年,我愿意继续让我儿张某超照顾我,给我养老送终。我有一套两居室(×号)自愿给我儿张某超。父:张某坤儿:张某超2011年10月13日。
张某超主张上述协议书内容及落款日期均为其本人书写,后父亲张某坤在落款处签字确认。张某超另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5月录音一份,主张张某坤曾在交谈时表示房屋给张某超。张某文、张某芬、张某琴对上述遗嘱及主张不予认可,主张不符合遗嘱形式,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系张某坤于1999年9月购买并登记在张某坤名下。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号房屋系张某坤个人遗留的遗产,并均同意依法分割且仅明确各自份额比例。另查,该房屋自张某坤去世后至今一直对外出租,租金由张某超收取。关于租金标准,张某超主张张某坤去世后第一年租金为6200元每月,第二年至今为6400元每月。
庭审中,张某琴主张分割×号房屋租金。张某超主张如分割租金应当扣除装修修缮费用及取暖费等支出。张某超另提交了供暖费发票、维修费发票、租户证人证言作为佐证。张某文、张某芬、张某琴对上述主张及证据不予认可,称相关费用未提交票据。
张某琴另主张分割张某坤遗留的其他遗产,包括贵重首饰、老家的土地等,但主张对于具体情况均不了解也无法提供相应线索。张某超主张张某坤没有其他遗产,关于老家的宅基地,其表示已经收回国家,地上房屋也已经出售。
张某超主张其自1997年开始与张某坤共同居住生活,期间1998年搬走两年,后又回来继续与张某坤共同居住。2013年张某坤开始住院,期间其每周去2-3次负责照顾,故主张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要求在分割遗产时予以多分。张某芬、张某文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张某坤之前身体非常好,完全可以生活自理,1997年张某超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强行搬入张某坤家与张某坤同住,张某坤对此并不高兴。在张某坤住院期间是几个女儿在轮流照顾和陪护,故不认可张某超主张的照顾父亲20年之主张。
张某琴则表示1997年张某超将自己的房屋出租后与张某坤同住,在住院期间是几个子女轮流看护,故主张每个子女都尽力了。孙某杰表示因张某雨身体不好,长期住院,故对于谁照顾张某坤表示不清楚。
张某琴主张因张某强去世在张某坤之前,故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张某强遗产继承问题。经询,张某琴表示对于遗产具体情况其不了解。另经询问,双方均表示不清楚张某强原配妻子高某具体去世时间以及高某继承人之情况。
裁判结果
一、张某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归张某芬、张某琴、张某超、张某文、孙某杰、周某丹继承所有,其中张某芬、张某琴、张某超、张某文每人继承18%份额,孙某杰、周某丹每人继承14%份额;
二、现存放于张某超处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租金归张某超继承所有,张某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某芬、张某琴、张某文、孙某杰、周某丹每人30000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本案中,关于张某超主张的遗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现张某超主张的遗嘱内容为张某超书写,落款处虽有张某坤签字确认,但该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其提交的录音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故法院对其主张的遗嘱效力不予认定,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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