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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再婚后买房,男方去世,其亲生子女与继子女遗产分割纠纷

2024-04-06 02:12:58 0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秦某贤孙某静为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是女儿秦某芬,儿子秦某杰。后秦某贤孙某静离婚。经查秦某贤杨某慧再婚,杨某丹秦某贤的继女。2021年9月秦某贤死亡。经原告了解,秦某贤在去世前有遗产未做处理,也没有留遗嘱,现遗产均由被告杨某丹杨某慧掌控,原告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秦某芬答辩称: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

被告杨某丹杨某慧共同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被告杨某慧秦某贤共同生活了33年,双方一起生活,互相扶持,杨某慧分割遗产的时候应该多分,石景山法院确定杨某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慧无生活能力,杨某慧有生活困难,分遗产的时候应该照顾。

杨某丹5岁的时候杨某慧秦某贤结婚,他们三人一起生活,杨某丹秦某贤形成了继父女关系,秦某贤的衣食住行杨某丹尽到了赡养义务,原告秦某杰秦某芬虽然从血缘上说是和秦某贤关系近,但是秦某芬没有看过秦某贤秦某杰也基本上就每年过年的时候看一次,没秦某杰秦某芬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所以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秦某杰秦某芬不应该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

 

法院查明

秦某贤孙某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个子女秦某杰秦某芬1987年11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载明秦某贤孙某静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静与被告秦某贤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秦某芬、之子秦某杰由原告孙某静抚养……。后秦某贤杨某慧1988年9月19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杨某慧之女杨某丹秦某贤杨某慧共同生活,秦某贤杨某丹形成继父女关系。秦某贤2021年9月25日死亡。经询问,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秦某贤的父母先于秦某贤去世,秦某贤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秦某杰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根据杨某丹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该房屋于2007年1月31日登记在秦某贤名下,各方均认可该房屋为秦某贤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价值为270万元。杨某丹当庭表示自愿将其继承的该房屋的份额无偿赠与杨某慧

杨某慧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书、就诊记录、《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杨某慧患有多种疾病,因不能自行照顾自己,于2021年6月开始住进养老院,每月需要支付7000余元养老服务费,花销较大,杨某慧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

秦某杰称其也对秦某贤尽了赡养义务,提交医院病危通知书、知情同意书及转账记录,用以证明2021年3月秦某贤住院时由秦某杰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并支付了医疗费。

杨某丹提交购买物品截图、家政服务合同、委托护工合同、收费单、收据、医院病历及知情同意书、病危告知书等,用以证明多年来杨某丹秦某贤购买衣物、日常用品、支付取暖费等、为秦某贤支付医疗费、护工费,并多次办理秦某贤住院手续、护理事宜等。

为证明秦某贤生前想立遗嘱将财产给杨某丹秦某杰秦某芬不尽赡养义务,杨某丹提交了秦某贤宋某君的通话录音。

杨某丹提交由多位证人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有:石景山区一号秦某贤杨某慧的夫妻共同财产,秦某贤近些年年老生病、家中日常生活及看病住院都是杨某丹负责,秦某芬秦某杰秦某贤未尽到赡养义务。

秦某芬称,其与秦某杰虽然没有和秦某贤共同生活,但会去看望秦某贤杨某丹不是一直与秦某贤共同生活,秦某贤生病住院,杨某丹通知后,其和秦某杰就去看望和照顾秦某贤

另查,2022年11月本院就申请人杨某丹与被申请人杨某慧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作出判决书,判决:一、宣告杨某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某丹杨某慧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杨某慧继承所有,杨某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秦某杰房屋折价补偿款202500元,支付秦某芬房屋折价补偿款202500元,秦某杰秦某芬于收到补偿款后7日内与杨某丹共同协助杨某慧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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