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洁、孙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X房产归原告孙某君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赵某洁与被继承人孙某峰系夫妻关系,共生育有孙某刚、孙某涛、孙某君三个子女。孙某峰于2012年去世,遗留下位于北京市X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孙某峰曾于2008年亲笔立下遗嘱,将其房产留给女儿孙某君继承,归孙某君所有。
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遗产继承事宜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洁的份额都赠与孙某君。
被告辩称
孙某刚辩称:认可争议房产是赵某洁和孙某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孙某涛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按照父亲的遗嘱来办理。
法院查明
孙某峰与赵某洁为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初婚。孙某峰于2012年去世。孙某峰父母先于孙某峰去世。北京市西城区X号房屋为孙某峰与赵某洁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提交2008年10月10日孙某峰的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家有长子孙某刚,次子孙某涛,女儿孙某君。有福利房两居,子女只有孙某君无房,另其福利房孙某君户口其中。现住房给孙某君,……。2008年10月10日父孙某峰。”针对上述遗嘱,原告赵某洁、孙某君、孙某涛均认可系孙某峰所书,孙某刚不认可。
孙某刚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内容为:1、对原告提交的2008年10月10日《遗嘱》中“遗嘱”两字与主文以及落款签字、日期等几处字迹书写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2、对原告提交的2008年10月10日《遗嘱》中“遗嘱”两字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伪造、变造痕迹进行鉴定;3、对原告提交的2008年10月10日《遗嘱》的全文是否为被继承人孙某峰本人书写进行鉴定。赵某洁申请鉴定内容:对2008年10月10日《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关于立遗嘱的背景,原告赵某洁表示孙某刚和孙某涛两个人都有房子,女儿孙某君离过婚怕她没有住处,就订立了遗嘱给女儿孙某君留了房子。其和孙某刚说过遗嘱,没给孙某刚看过。被告孙某涛表示孙某峰跟其说过写了遗嘱,写完了还让其看。
被告孙某刚表示2016年大家发生争议的时候,孙某君说有遗嘱,孙某峰从2012年去世之后,就没有人说过这件事。争议房子的供暖费都是由孙某刚支出的。
赵某洁于2021年出具声明:本人声明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全部赠与给孙某君,我对上述房屋不再主张任何权益。本声明为我本人自愿做出的且不可撤销的声明。
裁判结果
北京市X房产归原告孙某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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