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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祖父母将房屋遗嘱给孙子,部分继承人不认可纠纷

2024-04-06 02:13:11 0

原告诉称

原告沈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依法继承沈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产(以下简称某号房屋);2、案件受理费由沈某兰沈某芬沈某君沈某超负担。

事实和理由:沈某鹏刘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即沈某峰沈某君沈某超沈某鹏与前妻育有一女沈某兰沈某峰育有一女沈某芬沈某君育有一子沈某杰沈某鹏2015年死亡,刘某2016年死亡。二人去世时留有某号房屋一套,按照刘某沈某鹏的遗嘱,上述房产由我继承。

加之,我父亲沈某君对家里事无巨细的照顾,2016年初刘某住院期间对其精心照顾累至自身住院;独自承担刘某住院花费二十多万元;全权承担对沈某超的照顾。综上,基于遗嘱及我父亲沈某君对家庭付出,我有权继承某号房屋,故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沈某芬辩称,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未到庭,也没有代书时的视频;遗嘱中刘某只有手印,没有签字,也不能确认沈某鹏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所以我们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沈某杰是孙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遗嘱应是遗赠,沈某杰应在60日内表示接受,但其直至2021年11月才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表示接受遗赠,已超过了60天,所以沈某杰无权要求继承某号房屋。

另,沈某峰生病期间,郭某也有照顾,沈某鹏生病的时候,我也有去照顾。我父亲沈某峰名下有套房屋一直出租,由沈某君收取租金,父亲去世后,租金也贴补了家用,也通过这种形式赡养了老人。

被告沈某君辩称,刘某双目失明,只能按手印。父母留遗嘱也不是光给沈某杰,而是为了照顾沈某超的意思。沈某峰生病期间,我也尽力照顾。认可某号房屋由沈某杰继承。

被告沈某兰辩称,我和他们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沈某峰生病期间也都是沈某君照顾的,沈某芬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沈某鹏沈某峰刘某生病期间的医疗费都是沈某君垫付的,后事也是沈某君料理的。所以我的意思就是房屋由他们继承。

被告沈某超辩称,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同意按照老人的意见由沈某杰继承。

 

法院查明

沈某鹏刘某系夫妻,共有三子,即沈某峰沈某君沈某超沈某兰沈某鹏与前妻之女,沈某杰沈某君之子。沈某芬沈某峰之女。沈某峰2013年去世,沈某鹏2015年去世,刘某2016年去世。沈某鹏刘某去世后,留有某号房屋一套。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某号房屋系沈某鹏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沈某超系肢体残疾二级,享受社区残疾补助,月收入约1000余元。

庭审中,沈某杰为证明沈某鹏刘某留有遗嘱,提交了2014年的《遗嘱》一份,内容为:“立遗嘱人为夫妻关系,我们夫妻二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立遗嘱时精神正常,头脑清醒,特请赵某英作为代书人和赵某刚作为见证人:一、财产情况:夫妻二人共有房屋一套。位于:某号……。二、继承财产:我们夫妻二人达成一致意见,上面所列的房屋由孙子沈某杰个人继承(关系:祖孙)……。……”落款处有“立遗嘱人:沈某鹏”和手印。代书人:赵某英。见证人:赵某刚”的字样。

庭审中,证人到庭陈述订立遗嘱过程为,沈某鹏口述,刘某添加后由赵某英起草书写,因字迹潦草所以赵某刚抄写两份,现提交法庭的版本为赵某刚书写。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落款处为沈某鹏的签名及刘某的捺手印。

沈某杰为证明其以实际占有的方式接受了受赠与的财产,提供了录音光盘及装修单据。沈某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装修系对S房屋的装修,并非某号房屋。

 

裁判结果

沈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号房屋由沈某杰沈某超共同继承,其中沈某杰90%份额,沈某超10%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某号房屋系刘某沈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时应当先析出各自的份额,分别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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