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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去世前遗嘱,部分子女出示复印件法院是否认可

2024-04-06 02:13:12 0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登记在孙母名下位于海淀区F房屋由我继承所有;2.……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兄弟关系,母亲孙母2012年去世,父亲孙父2020年去世。父母去世后遗留位于海淀区F房屋,父母生前的意愿是该房屋由原告继承。另,我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应多分遗产。

 

被告辩称

孙某辉辩称,要求继承海淀区F房屋50%的份额。

 

法院查明

孙父孙母为夫妻关系,生育孙某杰孙某辉二子女。孙母2012年去世,孙父2020年去世。

孙父孙母去世后,遗留有孙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房屋(以下简称F房屋)。

另,孙母孙某辉作为被拆迁人购买北京市海淀区X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孙母孙某辉2002年12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孙母2004年将其所有的50%产权出售给孙某辉孙某辉2004年4月15日取得x号房屋所有权证。孙某辉2016年3月7日将x号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孙某杰起诉时将x号房屋作为遗产继承,孙某辉认为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后孙某杰撤回该项诉讼请求。

2018年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宣告孙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孙某杰孙某辉孙父的共同监护人。在该案中,申请人孙某杰称:孙母2012年4月21日去世后,孙父精神状况开始出现问题,最近一两年痴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2019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孙某杰要求孙父由其监护的申请。在该案中,本院审理查明孙父孙某杰生活在x号房屋,2019年2月16日,孙某辉前去探望孙父,因发现孙父有碰伤,故将孙父带离。

孙某杰要求独自继承F房屋,提供了:1.遗嘱复印件,内容为:立嘱人孙父,受嘱人孙某杰孙某辉兄弟,孙父百年之后,位于上地孙某辉所居住的房产归孙某辉所有,位于F孙某杰所有。为了弥补二处房产不等值所形成的不均衡,以本人百年之后的遗留的存款分配额度向孙某辉倾斜,分配方案为孙某杰45%,孙某辉55%予以补偿。立嘱人孙父(签字),见证人孙某鹏孙父之弟),2013年3月4日。

2.遗嘱原件,内容为:立嘱人孙父,受嘱人孙某杰孙某辉,我头脑清楚,自愿立遗嘱,孙父与去世爱人孙母生前协商同意百年之后,位于海淀区X孙某辉所居住的房产归孙某辉所有,位于海淀区F房产归孙某杰所有,立嘱人孙父(签字、手印),2014年4月8日15点。3.证人书面证言,孙某杰称证人均为邻居,可以证实由其主要照顾孙母孙父,二人将F房屋留给自己,将x号房屋留给孙某辉4.之前案件的开庭笔录,孙某杰孙父2012年开始与自己生活,孙某辉孙某杰只是白天去照顾孙父

孙某辉认为2013年3月4日遗嘱为复印件,对真实性不认可。孙某辉2014年4月8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孙父当时精神状况恶化。孙某辉认为证人均未到庭作证,故对证言不认可。孙某辉对笔录认可,但称孙某杰未经协商自行搬到x号房屋,且不让自己探望孙父2019年2月16日,自己前去探望孙父时发现其有伤,经孙某杰同意将孙父带走与自己生活。

孙某杰不申请对2014年4月8日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孙母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房屋,由孙某杰孙某辉共同继承所有,其中孙某杰继承55%的份额,孙某辉继承4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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