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吴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某刚北京市昌平区H号院房屋九间;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文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撤销吴某文于2022年2月18日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2.判令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H号院内九间房屋,即北房五间中东起第1至2间归原告继承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林某刚,系原告吴某文和林某强之子。林某强于2020年死亡。林某刚于2021年死亡。被继承人林某刚留有合法财产北京市昌平区H号院房屋九间。现原告年事已高,生活困难,且与被告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贾某霞、林某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吴某文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林某刚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其无权再主张继承。原告要求撤销《放弃继承声明》应当另行起诉主张,且被继承房屋已经分割完毕,原告再起诉主张分割没有依据。
法院查明
贾某霞与被继承人林某刚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林某浩。吴某文与林某强原系夫妻关系,林某刚系二人之子。林某强与吴某文于1992年5月1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林某强于2020年5月19日去世。林某刚于2021年2月8日去世。
北京市昌平区H号院(以下简称H号院)宅基地系林某刚于2009年申请获得。H号院建有房屋北房五间、东房两间、西房两间。H号院现由贾某霞居住使用。
2022年2月18日,原告签署《放弃继承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我吴某文意识清楚,我儿子林某刚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H号宅院一处,该宅院是我儿子林某刚申请批的,该院共有9间平房(北房5间、东房2间、西房2间),全部由林某刚和贾某霞二人出资建的房子,与我和林某强没有任何关系,林某刚于2021年2月6日因意外去世,我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位于H号宅院的所有房屋的继承权利,同时表示放弃对林某刚的其他财产的继承权,以上内容是我吴某文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反悔。”放弃声明人处有吴某文本人签名和捺印,证明人处有该村张某辉、吴某鹏签名。
庭审中,吴某文认可上述《放弃继承声明》为其本人签署,但称系在贾某霞、林某浩二人的哄骗、胁迫下被逼签署的,且在其签字之后贾某霞、林某浩对其就不好了,故应当予以撤销,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经询,贾某霞、林某浩称吴某文已自愿放弃对林某刚所有遗产的继承权,H号院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不同意吴某文所诉请求。对于赡养老人问题,贾某霞、林某浩表示并未不赡养不照顾老人,并愿意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证明人张某辉、吴某鹏核实《放弃继承声明》签署情况。张某辉、吴某鹏均为村委会干部,二人均表示在《放弃继承声明》签署当日,声明的内容已提前向吴某文宣读,吴某文知晓后由其本人签署的,在签署过程中不存在哄骗、胁迫的情形,吴某文本人身体状况正常。
裁判结果
驳回吴某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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