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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其父母去世,婚后办理遗产继承,获得遗产属于夫妻财产吗

2024-04-06 02:13:13 0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继承北京市西城区F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宋某洁陈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陈某文陈某君宋某洁与前夫育有一子宋某宋某陈某辉未形成扶养关系。宋某洁2019年去世,陈某辉2021年去世。宋某洁未留有遗嘱,其名下的涉案房屋一直未进行分割。宋某洁死亡时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陈某辉及三个子女宋某陈某文陈某君

宋某洁去世前,一直由陈某文照顾,陈某文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多分遗产。陈某辉留有遗嘱,将其拥有的涉案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全部交由女儿陈某文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二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君占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某辉宋某洁陈某文陈某君曾签署一份分家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应当以该份分家协议为准。涉案房屋一直由陈某君居住使用,陈某君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改扩建。因此,在分割涉案房屋时,要求陈某文给付陈某君15万元修缮费补偿。陈某君及其配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多年,且无其他住房,因此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陈某君对二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告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宋某洁陈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陈某文陈某君宋某洁与前夫秦某鹏1963年育有一子宋某(曾用名:秦某浩)。宋某洁陈某辉1991年登记结婚。宋某洁2019年死亡。陈某辉2021年死亡。宋某洁的父母均先于宋某洁死亡,审理中,陈某文陈某君均陈述陈某辉的父母均先于陈某辉死亡。

2010年12月的残疾人证记载宋某洁系智力残疾贰级残疾人。经陈某辉申请,本院于2015年宣告宋某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审理中,经询,陈某文陈某君均陈述宋某洁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未向有权机关申请为宋某洁指定监护人或协议确定监护人。

涉案房屋于1991年8月1日登记在宋某洁名下,系继承析产取得。1991年6月宋某贤宋某洁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书记载:“继承人:宋某贤宋某洁,被继承人:宋某鑫。查被继承人宋某鑫于一九九○年死亡。死亡后在北京市宣武区×号遗有五间房产。死者生前无遗嘱。其父母均于解放前死亡;其妻苏某娟于一九八一年死亡。根据规定,死者宋某鑫的房遗产应由其子女宋某贤宋某洁共同继承。

宋某贤宋某洁签订《析产协议书》,主要内容:“协议人:宋某贤宋某洁,根据公证书,我们宋某贤宋某洁共同继承了座落在北京市宣武区×号的五间房产。现经我们协商,达成如下析产协议:一、北房(东数第二间)一间、南房(东数第二间)一间、西房一间共三间归宋某贤所有。二、北房(东数第三间)一间、南房(东数第三间)一间共二间归宋某洁所有;……”1991年6月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双方签订的上述析产协议书予以公证。

审理中,陈某文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宋某洁陈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君认为涉案房屋为宋某洁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宋某鑫去世的时间为1990年8月20日,宋某贤宋某洁办理继承公证的时间为1991年6月10日,签订析产协议书的时间是1991年6月4日,宋某洁陈某辉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是1991年5月28日;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宋某洁继承取得涉案房屋的继承权的时间是1990年8月20日,此时宋某洁陈某辉尚未登记结婚,故涉案房屋应系宋某洁的婚前个人财产;

析产协议书和继承公证是宋某洁与其兄宋某贤为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签署和办理,由于办理继承权公证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时间,才导致涉案房屋登记时间在宋某洁结婚登记之后,但这并不影响涉案房屋是宋某洁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另查,根据双方陈述及陈某君提供的相关证据,2010年,陈某君将涉案房屋拆除,进行新建、扩建为两层,上下均为三间房屋,含墙体改造及装修。此后又进行多处扩建。

2018年2月8日,甲方陈某辉宋某洁(夫妻)与乙方陈某文、丙方陈某君签订《协议书》一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甲方同意将10平方米给乙方、其余11.6平方米给丙方。该协议书没有宋某洁监护人的签字确认。

陈某文陈某君均陈述被继承人宋某洁陈某辉生前于2018年3月居住在养老院,直至死亡。陈某文陈某君均主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陈某文提供了养老院的收据、协议书、村委会的证明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视频、等证据。陈某君提供了居民户口本、银行交易记录查询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住院结算清单、生活服务协议、住院费清单、病人结算清单等证据。

审理中,陈某文称养老院距其家很近,宋某洁陈某辉住养老院的费用由其和陈某君共担,但额外的费用都是陈某文支付,陈某文也会做饭菜给老人送去,票据都是陈某文去办理,然后由陈某君去报销;宋某洁有低保收入,陈某辉没有收入,二人的主要生活来源由陈某文给予。

陈某君陈某辉宋某洁多年来一直与陈某君一家在涉案房屋内共同居住;两位老人住养老院期间,陈某君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文支付赡养费,并由陈某文代为向养老院支付费用;陈某君为两位老人支付医疗费、聘请护工、办理丧葬事宜并承担丧葬费用;宋某洁陈某辉的主要生活来源由陈某君给予。

 

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宋某洁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幢1层的房屋由原告陈某文、被告宋某陈某君共同继承,其中原告陈某文40%产权份额、被告陈某君40%产权份额、被告宋某20%产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所遗留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但这个所有权转移存在一个过程,将持续到遗产继承分割完毕,此时相关继承的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宋某洁继承其父亲遗产所得,根据已查明事实,宋某洁之父死亡时,宋某洁陈某辉尚未登记结婚。宋某洁通过继承析产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时,虽然是在其与陈某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效力溯及至宋某洁之父死亡之时,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宋某洁的个人财产。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宋某洁陈某辉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宋某洁死亡后,涉案房屋转化为遗产。

关于2018年2月8日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从形式上来看系有关家庭成员基于分配财产的合意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但涉案房屋系宋某洁的个人财产,因此该协议实质上为宋某洁处分自己财产作出的单方赠与意思表示。宋某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但宋某洁生前未经有权机关为其指定监护人或经协议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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