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A号(简称A号)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B号(简称B号)房屋;2.请求被告腾退上述房屋。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林某鹏与宋某莉系夫妻关系,婚后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即婚生子林某贤、林某杰、林某涛、林某达和林某贵,婚生女林某红。其中,宋某莉于2010年死亡注销户口,其生前未立遗嘱;林某涛于2015年去世,原告林某涵系林某涛独生女;被继承人林某鹏于2021年去世,无再婚,留有A号和B号房屋,且未立遗嘱;林某杰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杨女士系林某杰之妻,原告林某芳系林某杰独生女,原告杨女士和原告林某芳为林某杰合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现六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被告私自侵占被继承人林某鹏名下的房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六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六原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达及第三人孙某、王某答辩、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拆迁利益不是林某鹏名下的个人财产,是家庭共同财产,自建房部分是林某达自建的。根据法庭调取的拆迁档案,拆迁的时候整个院子已经全部建设完毕,根据原告方提供了院子的图可以明显看出,后院和前院都是空院,还有东房旁边也是空院,后来都是林某达建设的。
拆迁以后口头协商把B号房屋给林某达,所以林某达入住B号并进行了装修,这个房屋一直住到现在,各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我们也向法庭提供了老人活着的时候的部分医疗票据,大部分都是老人的账户支出的,但是都是林某达参与并进行结算,证明了林某达赡养老人的事实。老人生前原告也照顾,只是照顾比较少,林某达是起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林某鹏生前曾书写赠与书,将B号房屋赠与了林某达,安置房交付后一直由林某达装修居住至今。如果法院不认定赠与协议则应按遗嘱为准,如果认定赠与协议,则B号归林某达所有,A号归林某聪所有。
第三人林某聪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林某鹏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林某聪继承。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A号和B号房屋由林某聪继承。如果法院认为被告林某达提交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的话,同意B号房屋归林某达所有。
原告对林某聪的诉讼请求答辩称,不同意林某聪的诉讼请求,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被告林某达和第三人孙某、王某对林某聪的诉讼请求答辩、述称:按照房屋赠与书,B号房屋已经给了林某达,如果法院经审理不认可房屋赠与书,同意房屋按照遗嘱由林某聪继承。
法院查明
林某鹏与宋某莉系夫妻,生有林某贤、林某杰、林某涛、林某达、林某贵、林某红六名子女。宋某莉于2010年11月24日死亡注销户口,林某鹏于2021年10月1日死亡。林某涛于2015年9月18日去世,林某涵系林某涛之女,林某涛之妻于某玲表示如果案涉财产有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其放弃继承。林某杰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杨女士系林某杰之妻,林某芳系林某杰之女。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简称M号)有林某鹏承租的公房2间,该院内有部分自建房。1988年,林某鹏经审批在公房西侧翻建自建房三间。2011年4月11日,该房屋遇征收,由林某鹏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分别为林某鹏、林某达、林某聪、林某芳、孙某、王某。应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林某鹏取得A号和B号两套安置房及84414元补偿款。
林某聪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遗嘱一份及书写遗嘱的录像截图,并申请证人杨某、李某出庭。林某聪表示当时有录像,但因录像手机坏了所以无法提交录像,只有当时的录像截图。遗嘱载明主要内容:由于担心本人去世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权益等作出如下处理:一、财产情况。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2处,其具体情况如下:1.A号一处,2.B号一处。本人去世之后,上述财产中属于本人的财产份额均由林某聪,本人之孙子个人继承。该材料两页下方均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指纹。证人出庭作证并表明遗嘱是被继承人林某鹏真是意思表示。
经质证,原告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表示被告曾说过有录像,但一直不向法庭提交录像,也不认可证人证言,证人系林某聪的朋友,不具有见证人的资格,且两个证人陈述不一致。且当时林某鹏已经94岁高龄,即使签下自己的名字,原告对该份材料是不是林某鹏真是意思表示也是存疑的。
林某达和孙某、王某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认为全家曾达成协议,约定B号房屋归林某达所有,且林某鹏生前已经书写房屋赠与书,将房屋赠与林某达,林某达也装修入住至今,故B号房屋应归林某达所有。
林某达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房屋曾与书》,载明:林某鹏现有住房2套,现将B室由四子林某达居住并所有,2013年6月27日。该材料中有“林某鹏”字样签名并捺有指纹。林某达表示当时怕家里有争议,就写了该材料,当时是在A号房屋书写的,就林某达和林某鹏在,林某达书写的内容,林某鹏签字按的指纹,事后也没有告知家里人。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均表示认可。
原告主张林某鹏生前,2020年之前都是自己生活,请了保姆照顾,自己负担保姆费用。2020年之后都是林某红夫妇和林某贵尽主要赡养义务,林某达和林某聪对林某鹏根本不管不问,林某鹏生前多次向林某红表示林某达、林某聪不照顾其,有病不给看,林某达从未给老人支付过任何费用。
而且老人2015年已经不会写字了,2015年办理林某达爱人孙某入户的材料及2020年办理退休人员信息的材料时林某鹏都是委托他人代签字。且,2021年4、5月份时林某鹏已经意识不清,林某达与林某红的微信聊天中自认林某鹏眼睛看不见、耳朵听不清、意识不清醒,所以老人不具备书写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林某聪自知遗嘱是伪造的,不具备效力,后来还曾微信与原告协商分割遗产。
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林某红与林某鹏的谈话录音,林某红与林某聪、林某涵、林某达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经质证,林某达及第三人表示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老人2019年之前都是每家轮班照顾,之后都是林某达在照顾,中间还请过一段时间护工,林某红退休了就说她照顾,林某达跟她发生了争吵后老人还是自己住在A号房屋,这种情况下老人书写了遗嘱,此后的几次住院都是林某达在管,其他人都没人管。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就遗嘱中林某鹏的签名、指纹及遗嘱内容与签名时间是否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由于笔迹同期样本不足且无法提供被鉴定人林某鹏十指指印样本,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另遗嘱书写时间时序的鉴定,超出了该所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经向双方送达上述通知书,双方均未在异议期提出异议。
庭审中,双方关于自建房建设情况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自建房系父母所建,林某达主张自建房系其所建。双方自认林某达一直与林某鹏夫妇居住在M号。
经询问,各原告表示如果林某鹏遗产中有其份额,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平均分割。
裁判结果
北京市门头沟区A号及B号由林某聪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林某杰在林某鹏死亡后死亡,故林某杰应当继承林某鹏的遗产份额由杨女士和林某芳继承。林某涛在林某鹏死亡前死亡,故林某涛应当继承林某鹏的遗产份额由林某涵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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