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吴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D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吴某名下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117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吴某与孙某为夫妻,共育有两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孙某于1993年死亡,吴某于2020年死亡,二人均未留有遗嘱。现原、被告之间就遗产继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认可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房屋坐落。认可孙某、吴某夫妻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孙某死亡后,被继承人与被告长期共同生活,由被告照顾。涉案房屋是被告于1998年7月出资购买,购房款为23946元,为被告向朋友借款购买。购买后,被告出资并上述房屋进行了装修。被告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的。
被继承人生前,一直由被告照顾被继承人,原告没有照顾及赡养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不闻不问。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由被告继承,原告应该不分遗产。2019年涉案房屋开始出租,租赁合同至2022年11月,租金每月7800元,但是涉案房屋出租的租金用来支付了被继承人搬出来居住的房屋租金。
法院查明
吴某与孙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女,即孙某君、孙某洁。孙某于1993年死亡,吴某于2020年死亡。
1998年吴某与北京市某单位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由吴某购买原宣武区D号房屋。现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
另查,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每月租金7800元,该款项由被告孙某君收取。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涉案房屋也是其出资购买。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房屋拆迁以后于零几年才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并称其会不定期给被继承人一些钱。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吴某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房屋由原告孙某洁、被告孙某君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孙某洁占有上述房屋40%份额,被告孙某君占有上述房屋60%份额;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孙某君给付原告孙某洁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D号房屋2020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房屋租金收益4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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