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继承;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吴某兰与赵某辉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分别为原告赵某洁被告赵某浩,二人于1998年离婚。2016年吴某兰立下自书遗嘱,约定将其名下位于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位于顺义区一号由被告继承。吴某兰于2022年去世,原告方要求单独继承涉案房屋并办理过户,被告方不予以配合。现原告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房子被告也可以继承。被告主张继承房子50%的份额。只要原告给予一定的财产补偿,其就配合原告办理房屋办理手续。
法院查明
赵某辉与吴某兰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两名子女,女儿是赵某洁,儿子是赵某浩,无其他子女。赵某辉于2006年去世,赵某辉的父亲父母先于其去世。吴某兰于2022年去世,吴某兰的父亲母亲早于吴某兰去世。
赵某洁主张涉诉房屋由其继承,为了支持其主张,其提交《自书遗嘱》,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姓名:吴某兰。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在大脑意识完全清醒的状态下,对本人所有的财产、权益作如下处理。本人名下房产在本人辞世以后由赵某洁继承,继承条件:继承人应承担本人晚年生活的照料责任,因已给赵某浩一套楼房,故本人名下的房产只给赵某洁一人继承,赵某浩没有继承份额。由委托执行人吴某涛保存。委托执行人:吴某涛。……立遗嘱人:吴某兰。2016年11月13日。该自书遗嘱证明涉诉房屋由原告赵某洁继承。赵某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遗嘱有涂改。
录音,证明该份遗嘱是真实有效的,涉诉房屋的购房款是由赵某洁出资的。赵某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录音是原告偷录的。
支付凭证,证明吴某兰日常开支、看病买药、手术费用由原告来支付。赵某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钱是由吴某兰所支付。
经本院释明,赵某浩坚持不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洁继承;
二、被告赵某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赵某洁办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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