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登记在父亲周某贤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产依法继承,均等分割;2、周某涛赔偿因其占用原告依法继承的房产造成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均为父亲周某贤、母亲吴某兰的女儿,系姐妹关系。父母在世时,父亲所在单位北京某单位分配其住房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父母享受单位房改房的优惠政策购买了该房产,登记在父亲周某贤名下。该房屋为父母共同所有的财产。父母在世时,女儿都尽心尽力承担赡养、照料义务。
2004年父亲去世,2019年母亲去世。父亲、母亲生前未立过遗嘱。母亲去世至今,一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一直无偿占用该房屋,原告与被告有平等继承权,因双方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周某涛辩称,同意依法继承分割,但不同意均等分割,判令房屋归我所有,由我继承90%份额,我向其他继承人给付10%折价款。因该房屋目前属于所有案件当事人共有状态,没有明确权属份额,该房屋所有购房款源于我出资,被继承人吴某兰在基本家庭成员都在的情况下,开了家庭会议,明确表达诉争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我居住使用,当时参与人基本都表示认同母亲的意愿,该房屋在母亲过世前后的修缮费用都是我出资处理。
周某莉辩称,不同意均等分割房屋,有过家庭开会,周某慧和周某杰没有参加,其他人都参加了。母亲说过房屋一半给周某涛,剩余一半大家再均分。如三原告同意周某涛分得90%,我也同意。
周某芝辩称,房屋属于母亲的个人财产,周某涛应分得房屋一半,剩余部分大家均等分割。母亲主要是周某涛照顾,很不容易。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周某芳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查明
周某贤与吴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有七女,名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周某涛、周某聪。周某贤于2004年去世。吴某兰于2019年去世。周某贤名下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为2002年。周某涛长年与周某贤、吴某兰共同生活,现涉案房屋由周某涛居住。
审理中,周某涛提交周某贤于2000年11月7日订立《遗嘱》,内容为:“我立本遗嘱,将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座落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四居室楼房壹套,属于我和妻子吴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遗留的产权份额,遗留给我的妻子吴某兰所有。”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申请调取公证书档案。本院调取公证书的档案,其中公证处接谈笔录内容:“?房产的来源:这房产是一九九八年我出资52600元购买的。”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认可遗嘱的真实性。
周某涛提交录音、收据、购房协议书、证明、住院病案、病历、照片、声明、聘用保姆协议、保姆工资支付单、记账本,表示涉案房屋由其出资购买,其对父母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录音中吴某兰以家庭会议的方式告知除周某杰、周某慧外的其他女儿,由其继承涉案房屋90%的份额。
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表示涉案房屋为其父亲出资购买,大家均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录音不具有完整性和真实性,周某涛多次诱导母亲,母亲头脑思维受限,先后说到多个不同的分配比例,无法确认其意,录音不能表明母亲分配房产的明确意思,要求平均分割房产。
周某芝、周某莉、周某芳认可周某涛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认可涉案房屋为周某涛出资购买。周某涛提交退休职工会困难补助审批表、退休证,表示周某贤的工资收入较低,没有能力支付购房款。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女儿们都会给父母钱。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认可上述证据。
经评估,涉案房屋总价为749.12万元,周某涛认为估价报告依据不足,应考虑房屋建成时间、装修、老旧程度等各项因素,评估报告不具有可参考性,评估价值过高。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对评估报告无异议。周某涛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由其给付各方折价款。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额。周某莉、周某芝、周某芳表示涉案房屋给周某涛,其三人仅要求周某涛给付三人各50万元,多余的份额或金额给周某涛。
裁判结果
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周某涛继承所有,周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房屋折价款各873973元,给付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芳、周某莉在收到上述房屋折价款后七日内协助周某涛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属于周某贤、吴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周某涛提交周某贤的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形式要件,有公证档案予以作证,周某杰、周某慧、周某聪、周某芝、周某莉、周某芳亦认可该遗嘱的有效性,故法院认定周某贤2000年11月7日订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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