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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己方名下房屋被他人占有,对方主张借名买房不愿腾房案例

2024-04-06 02:13:29 0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峰周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北京市通州区X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原告林某峰与原告周某芳结婚,同月开始申请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两限房,后正式购买,2011年3月,原告林某峰出国,2015年8月左右两限房房源下来,因原告林某峰与原告周某芳一直在国外,授权案外人吴某涛办理涉案房屋的购房手续,同时约定将房屋借给案外人吴某涛使用,案外人吴某涛帮助二原告办理购房手续并垫付了购房款,等二原告回国后将涉案房屋返还二原告,

2018年9月林某峰出具了委托购房手续,同月吴某涛代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18年2月,二原告依法取得X号不动产权证书,但该房屋一直由案外人吴某涛占有使用,原告林某峰一直要求案外人吴某涛返还房屋遭到拒绝,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涛返还房屋,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查明现房屋实际居住人为吴某涛的朋友被告孙某洁、被告孙某浩、被告周某贵。故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腾退北京市通州区X号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洁孙某浩周某贵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某洁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孙某洁并未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原告也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孙某洁居住在涉案房屋。孙某浩周某贵居住在涉案房屋有合理理由,孙某洁2015年借用二原告名义实际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原告只是名义上的出名人和代持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查明

林某峰周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申请购买北京市两限房。2015年8月,林某峰周某芳可申请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的两限房,因二人当时正在国外,故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吴某涛办理两限房的相关购房手续。吴某涛林某峰周某芳办理了北京市通州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购买手续。2015年9月15日,开发商北京M公司出具购房发票,载明付款单位(个人)为林某峰周某芳,购房款金额452332元。2018年2月3日,林某峰周某芳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林某峰周某芳,共有情况为房屋共同共有,权利性质为限价商品房。

2020年5月13日,林某峰周某芳吴某涛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判令吴某涛腾退涉案房屋。本院裁定驳回林某峰周某芳的起诉。2020年10月13日,林某峰周某芳不服裁定内容,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7月13日,孙某洁林某峰周某芳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2021年11月11日,孙某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11月13日,本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林某峰周某芳称,其委托吴某涛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购房款452332元全部由吴某涛出资支付。2019年4月30日,林某峰之母于某丽已向吴某涛偿还了垫付的400000元购房款,尚剩余52332元未偿还。现涉案房屋由孙某洁孙某浩周某贵三人占有使用。

孙某洁孙某浩周某贵称,孙某洁是借用林某峰周某芳的名义购买的涉案房屋,未签订借名买房书面合同,但购房款全部由孙某洁出资支付。孙某洁吴某涛系朋友关系,因林某峰周某芳委托吴某涛办理涉案房屋购房手续,孙某洁将购房款转账给吴某涛,由吴某涛支付了购房款项。涉案房屋交付后,由孙某浩周某贵进行了精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孙某洁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孙某浩周某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某峰周某芳腾退北京市通州区X号房屋;

驳回林某峰周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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