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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老人与子女签署的赠与房屋协议,能否反悔

2024-04-06 02:13:35 0

原告诉称

林某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判决四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事实与理由:我与陈某兰为母子关系,与林某鹏林某峰林某洁为兄弟姐妹关系。1998年7月26日原被告全家六人经协商一致,就将要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产权问题,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产权,购买后产权归原告所有,父母对该房屋有居住权;同时约定,因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享有父母工龄优惠,在将来林某峰购买其住房时如房价超过两万元,由原告林某旭一次性付给林某峰父母工龄补偿费五千元整。

原告出资购房后,父母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父亲林某贤2008年身故,母亲陈某兰与原告及原告妻子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原告在林某峰2004年购买住房时一次性付给其一万元。自原告出资购房后,该房屋产权一直在父亲林某贤名下未进行变更登记。父亲去世后,原告要求过户,兄弟姐妹均不予配合。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兰林某鹏林某峰林某洁共同辩称,涉案房屋是在林某贤陈某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林某贤陈某兰双方的工龄所购买的单位福利分房,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所有权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原告无权处分涉案房屋中属于被告陈某兰的份额。原告所主张的协议书对陈某兰不产生法律效力,该协议系林某贤与其子女自行签订的,协议订立时陈某兰对此不知情,该协议内容与陈某兰的真实意思完全相反,陈某兰的想法始终是在原告尽到赡养义务且自己去世之后才将房产赠与给原告,因此双方未就生前将房屋赠给原告一事达成合议。如果达成合议,双方间可以自行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无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原告虽与陈某兰生活在一起,但自从林某贤去世后,有长达十年之久,陈某兰自己照顾自己生活,现在仍自己做饭,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在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情况下,无权要求陈某兰将房产赠与给原告。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无权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无权要求被告协助要求办理过户。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陈某兰林某贤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林某峰林某鹏林某洁林某旭林某贤2008年去世。

林某贤名下登记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2000年9月4日,卖方北京市某单位与买方林某贤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人林某贤,使用男方工龄41,女方工龄24,发票及通知显示交款人为林某贤,交款金额18062元,缴费日期1998年xx日。

林某旭主张该房屋系其出资购买,购买时享有了父母的工龄优惠,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父母只有居住权,并主张全家人对房屋所有权有约定,对此提交了“关于林某旭一号(三居)的协议”,协议内容“对现在林某旭与父母居住的三居室产权问题,经过协商,全家一致同意,由林某旭出资,购买一号(三居室)产权,购买后,产权归林某旭所有,但父母有居住权,因购买该住房林某旭享有父母工龄优惠,所以林某旭同意,以后再林某峰购买自己住房时,如房价超过贰万元,将由林某旭一次性付给林某峰父母工龄补偿费伍仟元整,为避免林某旭所购房产日后发生纠纷,特此建立本协议”日期98年7月26日,落款处林某贤林某峰林某旭林某鹏林某洁签字及陈某兰”印章和手印。另林某旭提交了陈某兰摁手印时的照片和录音光盘证明家庭成员对协议的回顾和认可。

各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录音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式发文,并主张通过录音可表明涉案房屋不属于借名买房、双方未对房屋过户达成合意、陈某兰按手印属于重大误解、原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有权撤销赠与、陈某兰已发送撤销赠与通知书。原告对《撤销赠与通知书》认可收到,但主张在所有权未确认之前任何人无权撤销赠与。《撤销赠与通知书》主要内容显示:被通知人林某旭2020年10月,本人陈某兰因重大误解在林某旭出具的赠与协议中摁下手印,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号产权归林某旭所有,现在本人陈某兰决定撤销该赠与协议,原因如下……本人的想法始终是在林某旭尽到赡养义务,且自己去世后才将房产赠与林某旭……因本人不识字书写困难,特委托律师代为书写该通知书……通知人陈某兰2021.x.x

陈某兰林某鹏林某峰林某洁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协议是林某贤与子女自行签订的,陈某兰对此不知情,不知道协议内容,且其不认字,手印是在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摁的,且是在误认为协议是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摁的。

陈某兰林某鹏林某峰林某洁主张争议房屋系由林某贤向其单位购买的房改房,由林某贤出资,房屋属于林某贤陈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提交了房屋买卖契约、通知、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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