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兄妹关系,原告之父母周父、周母生前共生育子女三人,长子周某辉即被告、二女周某娟即原告、三女周某霞。母亲周母于1997年去世,父亲周父于1998年去世,二人留有位于丰台区F号院落一处。2009年该处院落房屋逢遇拆迁改造,由于原告父母生前未曾留有遗嘱,在某拆迁办的组织主持下,于2009年12月25日姊妹三人就F号院内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分得15平米房屋,周某霞分得10平米房屋,其余房屋面积归被告所有。
2010年1月22日原、被告协商拆迁安置58平米房屋一套归原告,2015年7月10日在被通知房屋实测面积为64.72平米后,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向被告补齐了4万元房屋补差款。2015年8月2日原告领取丰台区一号定向安置房屋钥匙,该房屋由原告一直使用至今。由于原F号院内房屋的所有拆迁事宜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手续都是由被告统一办理,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也是先登记在被告名下。
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周某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子登记在周某辉名下,房屋拆迁的时候已经写明了每家分得的面积,不同意原告起诉分房子。
法院查明
周父和周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三个子女:周某辉、周某娟、周某霞。周母于1997年去世,周父于1998年去世。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F号登记在周父名下。2009年被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本院调取拆迁档案可知,2009年12月,周某辉、周某娟、周某霞签订了《遗产继承分割协议》,约定:我们(周某辉、周某娟、周某霞)父亲周父于1998年11月20日去世,母亲于1997年12月24日去世,已有十余年,父亲周父在本市丰台区F号遗有房产5间,其中北房4间,西房1间,共计97.2平方米。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兄妹三人未及时对父亲遗留房产进行分割,如今面临房屋拆迁,我们三人均想部分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在拆迁办协调,三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如下:周某霞继承分割周父房产中的北房1间10平方米,并划于周某霞名下。周某娟、周某辉两人继承分割周父房产剩余面积。该《遗产继承分割协议》上有周某辉、周某娟、周某霞签名及捺印,并加盖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的公章。
2009年12月25日,周某辉、周某娟、周某霞签订了《说明书》,约定:我父亲周父于1998年11月20日因病去世,我母亲于1997年12月24日因病去世,因当时父亲突然病世,处理家事未及时办理公证和遗产分割之事,后因办理公证之事手续繁琐,各自忙于工作……因此三人协商同意分割周父遗产房给周某娟15平方米面积,分给周某霞北房10平方米面积,剩余面积分给周某辉所有,特作说明,周某辉手印、周某娟手印、周某霞手印,如发生家庭纠纷与拆迁办无关,后果自负。
房本地址丰台区F号。周某辉和周某娟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周某辉、周某娟经协商后同意拆迁安置58平方米楼房壹套归属周某娟所有,不用掏钱。有周某辉和周某娟二人的签字和手印,落款显示日期是2010年元月22日。
周某辉称2014年选房、2015年领到房屋钥匙,称《协议书》是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写的,但是仅认可其中是其签字,称该协议书是2022年补签的,其当时做了眼睛手术,看不清内容,其记得当时内容是借用。周某娟称该《协议书》是2022年后补的,但是之前签的协议找不到了,称当时三人协商好了,怕对方反悔,日期写的是2010年。
2010年1月22日,(甲方)拆迁人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和(乙方)被拆迁人周某辉签订《改造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3.1乙方拥有可获拆迁补偿的自有私产,建筑面积总计87平方米;3.2乙方拥有可获拆迁补偿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总计74.02平方米(第3.1条及第3.2条房屋以下统称为“被拆迁房屋”)。……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就被拆迁房屋由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安置拆迁补偿:被拆迁人签字栏处有周某辉签字。4.1.1对第3.1条所列房屋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总计741200元。4.1.2对第3.2条所列房屋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房屋迁补偿款总计370100元。4.1.3因第3.1条、第3.2条所列房屋为自有私产,甲方另行按房屋评估报告记载的数额向乙方支付重置成新价补偿,计75367元;房屋附属物补偿费79546元。
4.1.4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各项拆迁奖励费及补助费等费用总计207748元,……。4.1.5甲方按照不高于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具体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价格为准)向乙方提供如下安置房屋总计肆套,房屋建筑面积总计242平方米,乙方应当支付的购房款总计1210000元(无论乙方是否指定第三人为购买人,向房屋建设单位履行的支付义务均应由乙方承担):√58平方米左右二居室叁套;√68平方米左右二居室壹套。……经折抵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263961元,并应于交房后7日将前述款项支付给乙方。5.1乙方应当于2010年元月29日前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通知甲方验收、交付甲方拆除。
2015年7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向周某辉出具了《结算通知书》。
2015年7月10日,周某辉和周某娟签署了字据,内容为:今有周某辉收到周某娟陆拾肆平米的房屋补差钱4万元。
2015年7月12日,周某辉和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签订了《认购书》,载明买受人认购的房屋坐落于一号,总房价款322306元。
2016年11月7日,周某辉和北京市丰台区某拆迁办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定向保障房)》,约定:该定向保障房地址为:一号,房屋总价款322306元。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于2018年8月20日取得不动产权证,载明权利人是周某辉。
周某娟称上述房产证下来后周某辉就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周某娟,周某娟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原来自住,现在对外出租。周某辉认可拆迁安置了四套房,上述房屋由周某娟使用,另外三套房由其实际使用。
裁判结果
一、确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周某娟;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周某辉配合周某娟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周某娟名下。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