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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母遗产房屋为单位内部房屋,没有上市,能否继承

2024-04-06 02:13:41 0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峰如实向赵某杰披露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并配合赵某杰进行查询;2.判令赵某峰配合赵某杰,前往被继承人工作单位,就被继承人在工作单位享有居住权利的房屋按均等份额共同办理更名手续(房屋坐落:一号);……

事实与理由:赵某杰赵某峰系兄妹关系。2021年,双方之父赵父逝世;2021年9月6日,双方之母赵母逝世。1.赵某峰隐瞒遗产情况,拒绝与赵某杰共同查询遗产,构成隐匿遗产;2.双方就被继承人工作单位分配房屋的居住权利继承存在争议;故赵某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峰辩称,不同意赵某杰的诉讼请求。我没有隐瞒侵吞遗产,法院已经调查完了所有遗产情况。因为父母生前赵某杰没有尽孝,父母衣食住行、医疗都由我夫妻二人承担,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尽孝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赵某杰坚持65%的比例,我不再同意50%的比例。

被继承人房屋因为单位是按照每平米3000元回收,我可以给对方折价款。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儿子赵某峰、女儿赵某杰赵父原系某单位离休干部,赵母原系某单位退休职工。2021年5月23日,赵父因病死亡。2021年9月6日,赵母因病死亡。赵父赵母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赵父生前购买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某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成本价住宅,不宜公开上市出售,可做继承业务。

2021年9月,赵某峰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杰共计6万元,并表示上述钱款是爸妈的钱,让赵某杰看病做手术用。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由赵某杰赵某峰共同继承,赵某杰赵某峰各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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