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文、赵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赵某刚遗嘱中对林某君的遗赠份额由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2.判决赵某文按法定继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22.92%的份额,标的额约1558560元;3.判决赵某鹏按法定继承取得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22.92%的份额,标的额约1558560元,房屋总价暂估68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各当事人依法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刚与秦某莉系夫妻,二人于1955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长子赵某坤、次子赵某鹏、女儿赵某文。秦某莉于2009年去世,去世后其遗产包括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以下简称M号)房屋并没有进行分割。
2012年6月,M号房屋拆迁,赵某刚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取得了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该房屋的50%份额系由秦某莉去世后未分割的遗产转化而来。2020年9月11日,赵某刚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将案涉房屋属于其份额的50%留给其长子赵某坤继承,另外50%遗赠给其长儿媳林某君继承。
赵某刚于2022年1月25日去世,林某君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他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该部分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现双方因继承发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坤、林某君共同辩称,不同意赵某文、赵某鹏的诉讼请求。案涉房屋是赵某刚的个人财产,赵某刚在生前立有遗嘱,将50%份额分给赵某坤,50%份额分给林某君,林某君在赵某刚死后明确表示接受该遗增,因此应由赵某坤、林某君共同继承。
法院查明
赵某刚与秦某莉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赵某坤、赵某鹏、赵某文。秦某莉于2009年去世,赵某刚于2022年去世。
2020年赵某刚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出具遗嘱,遗嘱内容如下:“我的妻子叫秦某莉,秦某莉于2009年去世。现因我本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我本人立下此遗嘱,我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赵某坤,次子赵某鹏,女儿赵某文。林某君是我长子赵某坤的妻子。现在我自愿在百年以后,将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安排:一、将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中我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中由我的长子赵某坤继承50%。二、将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中我所享有的财产份额中由我的长媳林某君继承50%。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子女不得征占。”立遗嘱人赵某刚在该遗嘱上签名书写日期并印有手印,另有代书人兼见证人周某芳及另一见证人杨某杰签名书写日期。
2012年5月17日,拆迁人(甲方)某拆迁办被拆迁人(乙方)赵某刚签订《房屋拆迁置换补偿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需要拆迁乙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M号内1号的房屋建筑及附属物。乙方置换安置房为A号3居室。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拆迁奖励及补助费、置换后剩余面积补偿合计981825元。
2014年10月24日,出卖人北京S公司与买受人赵某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房总价款709128元。
2021年12月16日,赵某刚取得案涉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其上载明权利人为赵某刚。
庭审中,赵某坤称M号房屋系其与赵某刚、秦某莉共建的房屋。各方均认可秦某莉在世时各方对于M号房屋进行了分割。赵某文、赵某鹏称,当时赵某刚和秦某莉分得了M号内1号。赵某坤、林某君称得知要拆迁消息时,秦某莉已病危,其在住院期间回来与赵某坤、赵某文、赵某鹏和赵某刚口头协商,将M号房屋中的2间分给赵某坤,1间分给赵某文,2间分给赵某鹏,2间分给赵某刚。双方对各自的陈述均未提供证据。
赵某鹏、赵某文称,赵某坤和林某君的申述恰恰证明案涉房屋是赵某刚与秦某莉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赵某刚与秦某莉在未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任意一方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M号内1号发生拆迁以后,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就是双方共同房屋的转化利益所购买的,所以案涉房屋有一半属于秦某莉的遗产。
赵某坤称其和林某君对赵某刚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就此提交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赵某刚的病历及票据。赵某鹏、赵某文对上述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赵某坤尽到较多赡养义务,但认为赵某鹏、赵某文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林某君称2022年6月13日,赵某刚去世百天后,林某君给赵某刚收拾遗物时找到律师见证书,才得知遗嘱内容的。其在庭审中主张其曾于2022年2月25日、7月24日做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并提交了赵某坤和赵某鹏的通话记录及林某君联系赵某鹏、赵某文吃饭的微信截图。赵某鹏、赵某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并未收到林某君任何明确接受遗赠的表示。
裁判结果
赵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屋由赵某坤、赵某鹏、赵某文共同继承,赵某坤占上述房屋57%的份额,赵某鹏、赵某文各占上述房屋21.5%的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就案涉房屋,虽赵某刚与开发商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但系对M号内1号房屋拆迁进行货币补偿的方式。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秦某莉在世时各方对M号房屋进行了分割,赵某文、赵某鹏主张由赵某刚、秦某莉分得2间,赵某坤、林某君主张由赵某刚分得2间,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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