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平均分割继承被继承人赵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室的房产所有权。涉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方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概括为: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56年结婚。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赵某霞、二女赵某芳、长子赵某涛、三女赵某芝。2000年前后,被继承人赵父购买了北京市C公司的房改房即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被继承人赵父名下。
2017年被继承人赵父、赵母、原告方和被告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在被继承人百年后由四名子女平均分配。2017年11月1日被继承人赵母去世,2021年2月10日被继承人赵父去世。自被继承人赵父去世后,被告一直占有涉案房产,不让原告方进入,原告方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涉案房产处理事宜,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方的当庭答辩概括为:不同意原告诉求,我方有遗嘱,应按照遗嘱分割遗产,涉案房屋产权应归属我方;被告和父母一起居住并照顾父母,涉案房屋此前原是被告和父母盖的平房,后来跟单位换的涉案房屋。涉案协议是原告方恶意取得,协议违背事实,我方不予认可。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赵父、赵母夫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既赵某霞、赵某芳、赵某涛、赵某芝。2001年12月间被继承人赵父以房改房成本价购买取得北京市朝阳区S室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赵父名下。2017年8月5日,被继承人赵父、赵母、原告方三人和被告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该《房产继承协议书》内容为……、父母现有住房一套(北京市朝阳区S室),房屋所有权为赵父;四、父赵父与母赵母经过协商,决定将现有住房(北京市朝阳区S室)在父母两位老人都离世后,变卖所得房款(扣除税款及必要的杂费)平均分成四份,四位子女每人可得一份;五、以上协议由父赵父、母赵母、长女赵某霞、二女赵某芳、长男赵某涛、三女赵某芝共同商议表决无异议。涉案各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被告涉案不认可该协议的效力,陈述虽然在协议上签字了,但协议是原告方骗被告签订的。
后被继承人赵母于2017年去世,去世时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赵父于2021年去世。此后,就涉案遗产处置问题,原告方涉案要求依据此前之《房产继承协议书》平均分割涉案房屋权益;被告涉案提交《遗嘱》一份,陈述被继承人赵父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该份遗嘱的书写日期为2017年11月19日,被告陈述该遗嘱系父亲赵父于家中自书,但是遗嘱日期之上的“受益人赵某涛”几个字是被告自己写的,其余的是父亲书写。
原告方涉案陈述此前不知道父亲留有遗嘱,没有看到过有此遗嘱,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持异议;涉案陈述对涉案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涉案遗嘱形式不符合规定,遗嘱文字不是赵父全部书写,其中夹杂着被告字体;此外遗嘱实质内容表述不正确,涉案之前有了房产继承协议书即分家析产协议书,家庭成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且都签了字,而涉案遗嘱出具的时间是据此协议形成不到三个月出具,在家庭成员协议书分配好了涉案遗产后短期再出现遗嘱不符合常理,故要求依据涉案协议展开法定继承,平均分割涉案房屋。
被告方涉案坚持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屋,陈述涉案签订的家庭协议书不合理,我方不认可协议;但被告方就此无有效证据当庭提交相佐证。
对于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赡养问题,被告陈述系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共同居住在一个楼内,上下楼之间照顾老人较多,在母亲去世后就搬到楼下陪父亲居住照顾,其户籍也在涉案房屋处;原告等涉案陈述各自另行居住,未与父母在一起,户籍也不在此,但是父母平时是自己居住的,日常子女四人均摊老人医药费,原告方也尽了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中,法庭应当事人申请展开涉案遗嘱的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因提供的样本材料中与检材遗嘱内容相同字迹较少,依据现有样本无法满足对比检验条件而发出《终止鉴定告知书》。
裁判结果
判令涉案被继承人赵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S室房屋所有权由原告赵某霞、赵某芳、赵某芝各自继承五分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判令被告赵某涛继承五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涉案被告提交了有关遗嘱,要求依据此遗嘱全部继承涉案房屋所有权,原告方对此遗嘱不予认可。在涉及遗嘱继承的纠纷中,持有遗嘱的一方在依据遗嘱排斥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益时,应当负有提交确凿证据证明遗嘱真实、有效的举证责任,然被告涉案提交的对比样本数量不足被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此后法庭调取的档案材料亦因样本中与检材遗嘱内容相同字迹较少,依据现有样本无法满足对比检验条件而终止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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