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林某坤、宋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宋某楠与林某坤签订的《A室转让协议》有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林某坤与宋某莉系夫妻关系。宋某楠与周某莉系夫妻关系,宋某洁系二人之女。周某莉与宋某莉系姐妹关系。2005年,宋某楠因原有住房海淀区M号房屋拆迁,作为被拆迁人与某单位签订了合同,分得北京市海淀区A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宋某楠因原有住房海淀区B号房屋拆迁作为被拆迁人与某单位签订了合同,分得北京市海淀区x号(以下简称X号房屋)。宋某楠购买了X号房屋,因没有钱再购买涉案房屋,宋某楠、周某莉主动联系林某坤、宋某莉,询问林某坤、宋某莉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因林某坤、宋某莉一直在选购儿子将来结婚的婚房,遂同意此提议。
林某坤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2006年11月8日向周某莉支付涉案房屋房价款10万元,在2009年1月3日向周某莉支付房价款40万元。2006年12月4日,宋某楠与林某坤签订《A室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宋某楠)愿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价格把A室转让给乙方(林某坤)”。2009年1月,涉案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林某坤、宋某莉取得涉案房屋钥匙,3月,林某坤、宋某莉对房屋进行了装修,5月,林某坤、宋某莉进行入住,一直居住至今,并一直缴纳涉案房屋的燃气费、水费、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电话费、车位费等。
2017年,房屋可以办理房产证,林某坤、宋某莉多次要求宋某楠、周某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林某坤、宋某莉名下,但宋某楠、周某莉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配合。考虑到双方的亲属关系,林某坤与宋某莉也没有强行要求,直至2020年12月10日,林某坤、宋某莉突然接到宋某楠、周某莉之女宋某洁委托的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律师函告知宋某洁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书,2009年5月以来,林某坤、宋某莉非法占有该房屋,现要求林某坤、宋某莉腾退房屋并承担损失。
林某坤、宋某莉为涉案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和所有人,与宋某楠、周某莉系借名买房关系,现宋某楠、周某莉与之女宋某洁恶意串通,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宋某楠、周某莉辩称,宋某楠与林某坤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对涉案协议的内容没有见过,也没有签署过该协议。另周某莉不是涉案房屋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且对协议内容不知情也不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查明
林某坤与宋某莉系夫妻关系;宋某楠与周某莉系夫妻关系,宋某洁系二人之女;周某莉与宋某莉系姐妹关系。2005年,宋某楠原有住房海淀区M号房屋拆迁。2009年,宋某楠作为被拆迁人与某单位签订了《回迁入住协议书》,分得涉案房屋。2006年10月,宋某楠与某单位签订《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房屋买卖合同》及《铁旧房改造项目回购新建住房合同书》,2011年12月26日,宋某楠与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06年12月4日,宋某楠与林某坤签订《A室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宋某楠)愿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价格把A室转让给乙方(林某坤)”。林某坤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在2006年11月8日向周某莉支付10万元,2009年1月3日向周某莉支付40万元。
2009年1月,涉案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林某坤、宋某莉取得涉案房屋钥匙,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一直居住至今,并一直缴纳涉案房屋的燃气费、水费、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电话费、车位费等。2017年,宋某楠取得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后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宋某洁名下。
2020年林某坤、宋某莉接到宋某楠、周某莉之女宋某洁委托的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律师函告知宋某洁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书,2009年5月以来,林某坤、宋某莉非法占有该房屋,要求林某坤、宋某莉腾退房屋并承担损失。
庭审中,宋某楠、周某莉对《A室转让协议》是否是原件进行鉴定;如果是原件,申请对上述协议中落款处宋某楠的签名是否是本人进行笔迹鉴定;如果是宋某楠本人的签字,申请对是否是同一台打印机一次性连续打印出来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检材字迹是直接书写形成;2、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宋某楠、周某莉收到上述鉴定意见书后,提出补充鉴定申请,要求对《A室转让协议》第一页与第二页是否源于同一机器复印形成进行鉴定,对 《A室转让协议》中非人工书写文字与人工书写文字的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A室转让协议》第一页与第二页为同一台机器打印形成。
裁判结果
宋某楠与林某坤于2006年签订的《A室转让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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