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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以买卖名义要回借名购买的房屋,出名人起诉要钱案例

2024-04-06 02:13:54 0

原告诉称

周某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配偶秦某辉的侄女,2007年,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条款第一条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出卖给被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0万元购房款,但截至今日被告未予支付,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宋某涵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自始至终都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原告诉求中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不是我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我不用给原告支付合同中约定的钱,真实的购房经过我写在反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

涉案房屋购买的全部房款都是我出的,后来也是我在打理,开始房屋写原告的名字是当时我没有购房资格,所以借用原告的名字。后来房子满五年了,因为要办理房屋过户,我跟原告签订了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我们之间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宋某涵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0年4月12日,我和爱人想在北京长期发展买房,但因我当时不是北京户口而房屋是经济适用房,我没有购房资格,便委托周某霞代我购买。2000年4月13日,我和周某霞一起到达北京Y公司售楼处,借用周某霞的身份证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我用现金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购买后,周某霞从来没有在屋内居住过,一直是我装修、管理的房屋,购买后房屋一直是在出租的状态,租金都是由我收取的。因为要办理房屋过户的需要,2007年8月28日,我和周某霞签订了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主要条款都是空白的,因为根本没有必要履行,我们两个不是房屋买卖的关系,9月3日下了新房本。

所以,我与周某霞2000年4月13日起存在借名买房行为,我一直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权利人,2007年的房屋过户行为是完成借名买房的协助过户行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因此,我无需向周某霞支付40万元“房款”。

周某霞辩称,不同意反诉请求。《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已真实签字,合法成立,不具有无效情形,所以合同应履行。

 

法院查明

2000年4月13日,北京Y公司(卖方、甲方)与周某霞(买方、乙方)签订《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07216元。2000年6月3日,周某霞与北京Y公司签订《结算书》。该结算书载明:一、业主名:周某霞;三、签订合同日期:2000年xx……合同约定购房款总额为30.7216万元,……

2000年7月,周某霞(甲方)与宋某涵(乙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因需要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房屋,但乙方没有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资格,现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乙方购买该房屋,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全部房款。甲方帮助乙方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后续可以办理过户时,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甲方认为,该房屋实际拥有人自始至终为乙方。甲方与此房屋无关。协议书双方签订后,由乙方持有保存。该《协议书》未载明签订日期,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协议书》的真实性。

2007年8月28日,周某霞(出卖人)与宋某涵(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40万元。该合同其他条款为空白。2007年9月3日,位于昌平区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涵名下。

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上述房屋购房款系由宋某涵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且房屋交付后由宋某涵装修并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一、驳回周某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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