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杰与姜某娟2018年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事实和理由:周某航(于2017年死亡)与姜某娟系夫妻关系(于2020年死亡),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周某杰、周某勇。2018年,周某杰与姜某娟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1.母亲姜某娟继续在平房处居住,由其子周某杰负责找女保姆一人,并承担该保姆的雇用费用,……4.对一号房屋,在姜某娟百年过世后,归属于长孙周某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问题。……6.此协议一式三份,母亲姜某娟,长子周某杰,公证人王某鹏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签订该协议时,周某勇就在签订该协议的现场,并知道该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周某杰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周某勇作为姜某娟的法定继承人,不承认协议书效力,己方依法起诉。
辩方观点
周某勇辩称,不同意周某杰的诉讼请求。1.该协议权利人和义务人不对等。2.该协议涉及无权处分,该协议处分整套房屋,侵犯周某勇的合法权利,应属无效。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周某勇作为继承人有权撤销该协议,并申明主张要求撤销。4.周某杰并未完全履行该协议中约定义务。5.该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6.合同另一方(姜某娟)在签署合同后,立有遗嘱,涉案房屋由周某勇全部继承,间接证实周某杰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义务。
周某浩述称,同意周某杰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周某航与姜某娟系夫妻,育有子女二人即周某杰、周某勇。周某浩系周某杰之子。
2003年12月5日,北京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周某航签订《安置协议》,约定Y公司因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拆除周某航在拆迁范围内公产房屋2间,Y公司就地安置周某航三居室一套。
2011年1月8日,Y公司与周某航就上述就地安置房屋签署《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周某航。
2017年8月2日,周某航死亡。
2018年7月28日,姜某娟(甲方)与周某杰(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鉴于家庭最近所发生的问题,经母亲姜某娟、长子周某杰双方沟通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一、母亲姜某娟继续在平房处居住,由其子周某杰负责找女保姆1人,并承担该保姆的雇用费用,做到按时支付。……对一号房屋,在姜某娟百年过世后归属于其长孙周某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等问题。……六、此协议一式三份,母亲姜某娟、长子周某杰、公正人王某鹏各执1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2月2日,姜某娟死亡。
诉讼中,当事人对本院就相关问题进行的询问有以下陈述。周某杰称“协议书上姜某娟签字捺印都是她本人的。周某杰的签字和捺印都是周某杰本人的。协议书上涉及的房屋是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现在是周某航。案涉房屋是周某航与姜某娟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航死亡后房屋没办理过继承”。
周某勇称“协议书上姜某娟签字捺印都是她本人的。协议书上涉及的房屋是产权证记载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现在是周某航。案涉房屋是周某航与姜某娟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航死亡后房屋没办理过继承”。
裁判结果
姜某娟与周某杰签订的《协议书》有效;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