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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自书遗嘱因未写明日期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2024-04-06 02:13:59 0

原告诉称

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继承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一半归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所有;2……

事实及理由:被继承人张某刚是原告张某文张某杰的叔叔,是原告陈某的舅舅。被继承人张某刚与被告是再婚夫妻关系。2021年被继承人张某刚去世。张某刚生前留有打印遗嘱一份。三原告与被告就遗嘱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三原告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原、被告双方应按遗嘱内容继承张某刚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二诉称

原告张某聪张某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张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提供的遗嘱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被继承人去世前患有重大疾病,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的所谓打印遗嘱及自书遗嘱出具的时间系在被继承人去世前11个月,当时被继承人是否意识清楚、是否能正确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尚未可知。且陈某张某文张某杰至今未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证明及立遗嘱时的同步影像资料,不能证实其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

其次,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的遗嘱上的见证人并未到庭接受询问,见证人与被继承人、继承人(三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全程参与了遗嘱的订立?遗嘱上的被继承人、见证人签字及手印是否为本人书写?打印遗嘱是否向被继承人及见证人宣读?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均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证据法则,应由三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不应认定遗嘱效力。

再次,该打印遗嘱及自书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1134、1136条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无论是打印遗嘱、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均应由立遗嘱人及见证人自己书写名字、手印及日期。但本案打印遗嘱日期明显可以看出系一人书写,是谁书写?如果是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代书,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认定遗嘱无效。自书遗嘱中,立遗嘱人也并未写明立遗嘱的时间,仅在见证人处有一个不知谁书写的日期,也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自书遗嘱也无效。

因双方对遗嘱争议较大,且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仅以效力待定的打印遗嘱作为证据明显证据不足。且经过我们的比对,自书遗嘱与打印遗嘱中被继承人的字体明显不一致,应不是被继承人书写。望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被告辩称

杨某川辩称,一、本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均非被继承人张某刚本人的自书遗嘱,亦非张某刚本人遗赠他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否做出指纹、笔迹鉴定,均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首先,该遗嘱的内容带有欺骗、胁迫性质其次,两名在场人不具备法定见证人资格。根据庭审调查情况,两名见证人中,目前,一人死亡、一人坐牢;

二、本案应当适用法定继承,被告杨某川应当享有回迁房屋的产权。原告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均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没有继承张某刚遗产的法定资格。回迁房屋属于杨某川张某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没有异议的。本案追加的张某刚子女,虽然名义上是法定继承人,但实际上属于张某刚前妻在离婚时带走,未对张某刚生前尽过赡养扶助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杨某川亦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1、被告杨某川享有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的产权。

 

法院查明

张某刚杨某川系夫妻关系,张某聪张某鑫张某刚与前妻之子女,陈某张某刚之外甥,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之侄子。张某刚2021年3月29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庭审中,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打印版的遗嘱一份,内容为:“遗嘱人姓名:张某刚,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的所有财产,作如下处理:本人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号住房一套;我自愿将我的全部财产遗留给: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三人,三人均分我的上述财产及我的其他全部财产。我遗留给上述三人的房产,三人每人各占该房产的三分之一,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落款处立遗嘱人张某刚签字按手印,日期为2020年4月28日,见证人处有阎某超潘某胜签字按手印,日期2020年4月28日。

经询问,陈某表示张某刚生前想让陈某张某文张某杰赡养,陈某提出可以赡养张某刚,但需张某刚立下遗嘱将其财产留给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2020年4月28日,在见证人阎某超潘某胜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在场的情况下,先是自己书写了一个遗嘱,因为写的太乱,所以又打印了一份。关于打印遗嘱的过程,陈某表示系其按照张某刚自己书写的遗嘱的内容在张某刚住处旁边的村委会办公室打印的,打印后拿回张某刚住处,让张某刚签字按手印,两个见证人签字按手印。

同时,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提交张某刚书写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姓名张某刚。本遗嘱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没有任何胁迫和欺诈的情况下设立的立遗嘱时本人意识清楚己完全知道立本遗嘱法律意义的后果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的所有财产百年以后作出如下处理本人的财产包括①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号住房一套我自愿将我的全部财产遗留给陈某,张某文张某杰三人均分我的上述财产及我的其他全部财产我遗留给上述三人房产三人每人各占三份之一”立遗嘱人处张某刚签字按手印,见证人处阎某超潘某胜签字按手印,见证人下边书写日期2020年4月28日。

经询问,陈某表示该日期系见证人书写。且见证人潘某胜已于2021年10月5日去世,见证人阎某超现关押在昌平看守所,均未能出庭作证。

杨某川对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笔迹及指纹真伪鉴定,要求鉴定该自书遗嘱是否张某刚本人书写及按捺手印。鉴定机构以未能提供足够的比对样本,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为由,退回此次鉴定委托。

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因拆迁获得。该房屋已经交付,现由杨某川居住使用,但尚未办理产权证。

经询问,张某聪称其母亲于1990年与张某刚离婚后,带张某聪张某鑫离开北京去往河北,此后,其与张某刚再无联系。陈某张某文张某杰张某刚2020年6月患病,看病、住院、日常生活起居均由三原告陪同和照顾。杨某川认可三原告陪同张某刚就医。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房屋由杨某川居住使用,杨某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张某文张某杰每人15万元,给付张某聪张某鑫每人10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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