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周女士位于北京市西城区A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周女士与前夫生育一女吴某兰。周女士与吴先生,生育二子分别为吴某峰、吴某刚。吴先生于1982年死亡,周女士于2018年死亡,吴某刚于2022年死亡。吴某刚之妻为高某,吴某刚生前未生育子女。2014年周女士留有遗嘱一份,将涉案房屋遗留给原告继承,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均未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高某辩称,被继承人亲属关系、死亡情况及涉案房屋坐落属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认可周女士留下遗嘱的真实性,同意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
被告吴某兰辩称,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及涉案房屋坐落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周女士与前夫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王某斌、吴某兰。原告所提供的遗嘱无效。涉案房屋应该依法分割,由吴某兰继承三分之一。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周女士与吴先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二子,即长子吴某峰、次子吴某刚。吴先生于1982年11月死亡,周女士于2018年7月3日死亡。吴某刚与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吴某刚于2022年4月26日死亡。吴某兰系周女士与前夫所生之女。
坐落于西城区A号房屋一套系周女士名下房产。
庭审中,原告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2002年拆迁,给了三居楼房一套和一居室楼房一套。我死后这两套房如何处理,决定如下:长子无房,全家至今和我同住,将三居由长子吴某峰一人继承。次子吴某刚自愿放弃继承,愿将应得部分归长子吴某峰所有(附次子吴某刚的亲笔申明书)。一居室由次子吴某刚继承。我有一女,已多年互不来往,她无权分得我分毫遗产。……立遗嘱人:周女士……”。针对该遗嘱,被告吴某兰认为不能证明系周女士所写,且没有证据显示周女士神志清醒。为此,原告提供由周女士书写的信件、笔记若干作为鉴定样本,对此吴某兰亦不予认可。
另查,原告曾于2021年诉至法院要求由其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后撤诉。吴某刚在前次诉讼中述称,被继承人立遗嘱时间为2014年,那时吴某刚带着被继承人旅游归来,被继承人神智非常清楚,因为被继承人同事家遗产继承的事情对被继承人有所触动,所以被继承人书写了这份遗嘱,该份遗嘱为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吴某刚亲自看见被继承人书写的。
因家中有两套房屋,一大一小,吴某刚当时表示只要小房子,被继承人让其写了放弃继承的保证书,然后被继承人写了这份遗嘱草稿,后来又抄了一份。这份遗嘱写完后一两个月就给了吴某峰。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周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A号房屋由原告吴某峰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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