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18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21年1月16日,原告、被告与赵某君、赵某芳、赵某莉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赵某君、赵某芳、赵某莉放弃继承遗产,两套房产由被告继承,并承诺由被告支付原告180万元补偿。后原告配合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英辩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未在协议中签名。本案诉争协议虽有遗产分割的内容,但就涉及赵某慧的部分应属于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没有实际交付前,被告有权撤销赠与并且,协议上“追回的30万”元系原告威胁不配合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下,违背被告意愿加上的,故被告有权撤销赠与。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英、赵某慧、赵某杰均系赵父、赵母夫妇的子女。赵父于2009年1月去世,赵母于2016年10月去世,赵某杰于2020年去世。赵某杰生前未婚无子女。位于海淀区S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母名下,位于海淀区Y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杰名下。2021年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英4人签订了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内容如下“办理公证,S号房主赵母、Y号房主赵某杰,不按遗产分割,三位姐姐(即赵某君、赵某芳、赵某莉)放弃遗产继承,两套房产公证过户到赵某英名下。卖房S号所得卖房款,用于偿还Y号的银行贷款和信用卡等,并承诺给赵某慧一百五十万元”。
2021年1月18日,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英、赵某慧到北京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赵某君、赵某莉、赵某芳、赵某慧均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赵某杰遗产的继承权利,赵某英表示要求继承赵某杰的遗产,故赵某杰的遗产由赵某英继承。北京市某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宜于2021年1月28日出具了公证书。2021年1月18日办理公证前赵某慧要求赵某英支付其卖房款180万元,否则不同意办理公证,赵某英同意支付上述钱款,并在与赵某君等人签订的前述协议书尾部添加了如下内容“追加30万元”。现位于海淀区S号的房屋已过户至赵某英名下后,赵某英已于2021年5月30日将此房转卖他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赵某英向本院主张撤销上述协议,经本院释明,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反诉。赵某英主张其书写“追加30万元”,系赵某慧胁迫其如不追加30万元,不配合办理放弃继承公证,对此,赵某慧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赵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赵某慧支付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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