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张某洁所有;张某文、张某蕊、张某昊共同协助张某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洁名下;张某洁按张某文、张某蕊、张某昊分别享有的份额给付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张某昊配合将一号交付给张某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根据之前判决书,最终确认张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张父的四个子女继承,四人各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房屋由原告、被告各方按份共有,且明确了各方的比例。现三原告和被告对共有物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分割共有物,我要求判给我,这套房子是我的唯一住房,我长期在此居住。1999年6月我母亲去世,经家庭会议决定,我父亲和我一起生活,由我照顾父亲起居生活,是我父亲单位分的房子,和邻居都很熟悉,因此我们居住在这,2006年我把其他房屋卖掉换了一套商业的房子为了收点租金补贴家用,包括给我父亲请保姆的费用;
原告三家都有固定收入、每人都有退休金,生活安逸,当时也是为了给老人养老才把我另一套房子卖掉,我名下只有商业门面房不允许居住。综上,希望房子判决给我,给三原告折价款。
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三女张某洁、张某文、张某蕊,并收养一子张某昊。张母于1999年去世。张父于2020年去世。
张父于2000年与XXX签署购房合同,以成本价和工龄优惠购买了一号房屋一套,张父于2001年3月登记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
之前判决书认为,张父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昊系张父的养子,亦属张父的法定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本案中存在不应当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故张父的遗产应由原被告四人均等分割。一号房屋因双方对继承方式存在争议,本案中只要求确认份额,本院确认原被告四人各分得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一号房屋评估结果为:5336168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张某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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