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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母亲去世后父亲处置共同房屋,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2024-04-06 02:14:04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确认赵某鹏赵某涛2019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赵某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197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某涛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鹏孙某莉系夫妻关系,均系初婚,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赵某坤、长女赵某洁、次女赵某君孙某莉2001年去世。被告赵某涛赵某坤之子,系被告赵某鹏之孙。

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系赵某鹏孙某莉婚内承租的公房。2000年6月9日被告赵某鹏某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二、双方议定乙方(赵某鹏)按期一次将全部购房价款41577元交付甲方(某单位”。2000年7月13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被告赵某鹏名下。该房屋系被告赵某鹏孙某莉婚内购买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9年3月5日赵某鹏赵某涛签订《北京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4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过户到被告赵某涛名下。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继承权,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涛赵某坤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2019年3月5日赵某涛赵某鹏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应为有效。二、赵某君提出的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当以继承或析产另案处理。三、涉案房屋属于赵某鹏个人财产,赵某鹏有权任意处置涉案房屋。四、赵某鹏多次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赵某坤赵某君无权主张涉案房屋的份额。

五、赵某君完全知悉且同意涉案房屋过户给赵某涛,并收取了15万元补偿,不存在赵某鹏赵某涛恶意串通的情况。六、涉案房屋已过户至赵某涛名下,不属于赵某鹏遗留的遗产;赵某君提交的遗嘱中“卖房款”本就指称不明,且应以“继承纠纷”为由另案处理。

被告赵某洁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确认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时房屋过户的情况,我不清楚也没有人跟我说过,涉案房屋是我父母婚内购买的,应属于我父母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赵某鹏孙某莉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分别为长子赵某坤、长女赵某洁、次女赵某君孙某莉2001年5月16日去世。被告赵某涛赵某坤之子,2022年2月19日赵某鹏死亡。

2000年6月9日,赵某鹏(乙方、买方)与某单位(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甲方座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双方议定乙方按期一次将全部购房价款人民币41577元付给甲方。2000年7月13日,赵某鹏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鹏

2019年2月14日赵某鹏赵某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鹏将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涛,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1年3月16日赵某涛与案外人宋某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涛将涉案房屋以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宋某刚,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赵某涛的实际卖房款应为293万元,被告赵某涛认可卖房款为293万元,但认为因户口未迁出,只实际收到了288万元。

另,赵某君提交2022年赵某鹏立的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卖房款……等所有财产全部归我女儿赵某君一人所有”。

 

裁判结果

一、确认赵某鹏赵某涛2019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驳回原告赵某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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