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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不配合继承怎么办

2024-04-06 02:14:05 0

原告诉称

张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杰继承;2.判令秦某洁张某慧张某芝张某琴张某莉配合张某杰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子女五人,分别是张某杰张某芝张某坤张某琴张某莉2000年,张父去世。2002年,张母去世。张父张母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一套。2002年1月30日,张母出具《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载明其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同日,张某芝张某坤出具《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载明其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

2002年2月2日,张某莉张某杰签署《关于母亲张母赡养及房产继承的协议》,载明张某莉将其在涉案房屋上的继承权转让到张某杰名下。2002年2月12日,张某琴出具《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载明其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上述声明和协议签订后,张某杰多次赵五被告协商继承事宜,均被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琴秦某洁张某慧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张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琴依法继承父母遗产的五分之一。一、2002年2月12日张某琴张某坤签署的《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是在张某杰胁迫下无奈签署。父亲张父去世后,本应五个子女一起照顾母亲张母张某杰拒绝履行赡养责任,不护理、不交赡养费。后来张某杰提出,母亲张母搬到张某杰家,由他收取父母房产的收入,以及管理父母积蓄和其他子女交的赡养费,用于支付老人养老看病的费用,否则就不管老人。无奈之下,张母搬到张某杰家中居住。

从搬完家完成开始,张某杰就反复要求张某琴张某坤签署所谓放弃继承权的声明。由于张某琴张某坤认为张某杰在父亲去世前未尽到应尽义务。张某琴张某坤担心给张某杰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之后,母亲得不到合理护理,因此反复拒绝。但是,张母住到张某杰家,因为张某琴张某坤没有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张某杰张某琴张某坤一家探视母亲时反复刁难。为了让母亲在更好的环境中安度晚年,为了探望老人不被阻挠,张某琴张某坤被迫签署了上述声明。

二、张某琴张某坤没有放弃母亲张母遗产的继承权。张某琴张某坤在放弃继承声明中特别注明,放弃父亲张父房产的继承权,且签订时张母仍在在世,继承并未开始,因此,张某琴张某坤并未放弃张母遗产的继承权。

三、张母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仅仅五个月之后便去世。张某琴张某坤从未见过这个声明,也从未听张母说过曾经签署过声明。张母没有上过学,会写的字不多。仅凭声明上的签字,张某琴张某坤无法判断是否符合母亲的真实意愿。且张母签署是否具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现在也无法理解。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无效。

张某莉辩称,一、我从未作出放弃继承或继承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同时,继承权作为法定权利,其与身份密切相关,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不可以转让。张某杰强迫要求我签订《关于母亲张母赡养及房产继承的协议》,此协议是张某杰起草,系基于张某杰近期将母亲接到其家中照顾,强迫要求我签字。且在协议签订之日,张母在世,我对张母的继承权并未实际发生,故我请求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确定各方的产权份额。

二、父亲张父2000年去世后,张母的精神和身体状况开始下降,需要轮流照看母亲,但张某杰拒绝照顾,故我与张某芝张某琴照顾母亲,每人每月轮岗,轮到我照顾的当月费用由我全部负责,住院费用从张母的存款中支出,张某杰一直未支付相关费用。张某杰强迫要求我在其准备好的文件上,告知我其他三人都已签字,就剩我一个人了。我为了张某杰能照顾好母亲,同意在文件上签字,但对文件内容并不知晓。

综上,我不存在继承权转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所述事实均是真实发生,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合理裁判,以维护各方权利。

张某芝,我同意张某杰全部继承涉案房屋无异议,可配合张某杰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但我拒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

张父张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五名子女,分别为张某芝张某坤张某杰张某琴张某莉张父2000年11月去世。张母2002年6月去世。张某坤2003年去世。张某坤秦某洁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张某慧

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

2002年1月30日,张母作为声明人签订《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张母张父之妻,夫张父2000年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现本人声明,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落款处张母按手印并加盖名章。关于该声明,五被告不予认可,并称张母从未说过上述内容,且张母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并不认识字,张母的名章也被张某杰拿走。

2002年1月30日,张某坤作为声明人签订《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张某坤张父之子,父留有私房一套。现本人声明,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落款处张某坤按手印并签名。徐桂兰、张某慧认可该声明系张某坤所签,但主张其当时签字是为了让张某杰好好照顾母亲,迫于无奈才签字的。

2002年1月30日,张某芝作为声明人签订《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张某芝,张父2000年11月7日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现本人声明,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落款处张某芝按手印并签名。

2002年1月30日,张某芝张某坤张某莉张某琴张母出具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本人张某芝张某坤张某琴张某莉张母已声明放弃张父之遗产继承权,由张父之次子张某杰继承。特委托张某杰全权办理继承手续。

2002年2月2日,张某莉张某杰签订《关于母亲张母赡养及房产继承的协议》,主要内容为:家父张父、家母张母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号,现有私房一套,张父2000年11月7日去世,从2002年1月开始,张某杰接妈到他家安度晚年。为解决母亲今后的经济费用问题,张某莉同意把本人的房产继承权转让到张某杰名下,张某杰负担妈在世期间的一切经济费用,不再用张某莉支付。如果同意本协议,张某莉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否则收回继承权,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张某莉认可其签订了上述协议,但主张系受张某杰胁迫才签订,且其签订时并不知晓协议内容。

2002年2月12日,张某琴作为声明人签订《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主要内容为:本人张某琴系父张父之女,父张父2000年11月7日去世,留有私房一套。现本人声明,正式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由张某杰继承。落款处张某琴按手印并签名。张某琴认可其签订了上述声明,但主张其在受张某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张某杰继承;

二、被告张某芝、被告秦某洁、被告张某慧、被告张某琴、被告张某莉配合原告张某杰办理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登记至原告张某杰名下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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