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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老人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不予认可案例

2024-04-06 02:14:05 0

原告诉称

原告赵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北京市海淀区A房屋出售所得价款400万元的二分之一即200万元;2.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各自继承二分之一份额;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霞赵先生二名子女。赵父2002年去世,赵母2008年去世,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房屋(以下简称A房屋)、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以下简称B号房屋)各一套。上述房屋由赵某霞保管原告多次就遗产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霞答辩意见:一、A房屋是我在北京居住27年的自住房。我爱人高某与我父亲赵父原同为某单位职工。该房是高某单位分房,而我父亲处级职务补差一间。原告于2009年自愿签署放弃继承声明的公证,我是该房唯一继承人。我与高某联名于2011年将该房出售,照章纳税补足差额,所得为我的财产。

二、关于B号房屋赵先生已经自愿签署放弃遗产的声明,这是其单方声明,故从2009年10月28日开始,我是唯一遗产合法继承人。原告没有合法证据,也没有口头和文字表示放弃继承的反悔行为,故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关于B号房屋是在赵母名下,我们姐弟各有1/2继承权,由于2009年原告放弃其继承权,我仍有全部继承权当时市值约130万元人民币,我从亲情考虑,帮助原告稳定生活,按照全部房产份额两次将106万人民币打入原告和张某的银行账户,帮助其买房。现原告隐瞒收到106万人民币的事实,侵吞争抢我的合法财产。

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父赵母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霞赵先生两名子女。赵父2002年10月去世,赵母2008年去世。A房屋和B号房屋赵父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三、继承人赵某霞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赵父赵母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A的房产,成本价出售住宅;(二)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B的房产。......六、赵某霞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的遗产,赵先生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的遗产继承权。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其二人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二人死亡,其子赵先生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的遗产继承权。综上所述,兹证明被继承人赵父赵母的遗产由其女赵某霞继承”。据此公证,2009年10月26日,A房屋过户至赵某霞名下。2009年10月28日,B号房屋过户至赵某霞名下。2011年6月,赵某霞A房屋出售。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做如下认定:

一、关于赵先生放弃其对父母继承权的认定。

赵先生称其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中作出的放弃遗产的公证是有条件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向本院出具以下证据:1赵母2008年2月作出的《遗嘱》复印件,内容为“......3、在我和我丈夫赵父名下的两处房产(BA)暂时转在我女儿赵某霞名下,待我儿子赵先生的婚姻稳定后,再由赵某霞按照我的意愿,根据有关的法律条文与赵先生协商解决。......。赵先生表示上述遗嘱的内容,赵先生分别在2009年以及2016年信件中提到过,,遗嘱复印件系赵某霞2016年12月3日信件一并寄来。

其向本院提交2009年4月20日信件原件,在该信件中记载:“根据妈妈临终前的嘱托,也为了你后半辈子的安定生活,妈妈的两套房子暂放在我的名下。待你个人的问题处理好解决好后,我会履行我对妈妈的承诺,将财产(房产)按照你应得的部分如数给你。……

信件第2页为赵某霞写明办理放弃继承公证需要的资料。2016年12月3日赵某霞赵先生书信:“一晃8年9个月了,你终于回来看爸爸妈妈了。我把妈妈死亡公证书及妈妈在病床上口述后打印出来并签字的遗嘱(复印件)交给你一份保留。......”赵某霞未发表质证意见。赵先生申请张某1出庭作证,张某1表示其就是赵某霞信中所述的“东东”,赵母陈述遗嘱时,他和赵某霞在场,赵某霞记录后交给他,他去制作打印后,交由赵母赵母在签字后由赵某霞保管,他没有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

赵先生向本院出具其结婚证明,证明其于2013年5月30日其已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姻稳定,分割遗产的条件已达成。赵先生向本院出具其与其妻张某所做公证,该公证上写明赵先生赵某霞发送的微信系赵先生向其转发,由于赵先生赵某霞发送的微信丢失,故张某将赵先生转发给其的上述微信进行公证。赵某霞不予认可其效力,认为张某公证的微信内容以及赵先生赵某霞的对话未提供原始载体。赵先生向本院提供2017年6月10日赵某霞微信回复照片,但未向本院出具原始载体。

二、对于A房屋售价以及B号房屋出租价格的认定。

根据本院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记载,A房屋于2011年6月出售,成交总价为人民币62万元。赵先生对该售价不予认可,向本院出具其与赵某霞的微信记录,赵先生向本院提供其公证文书,该公证内容包括赵先生宣誓书,赵先生在该公证书中附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0日信件照片,其表示为赵某霞发送,在该信件中,赵某霞表示A2011年6月30日成交400万元。钢院房装修不算家俱9万元人民币。B的房租共租2年半,每月2000人民币,共计陆万元人民币”。赵某霞认为赵先生未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故不予认可。赵先生未向本院出具上述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

三、对于赵某霞赵先生汇款的认定。

赵某霞主张B住房系赵母名下的遗产,其与赵先生各有1/2份額,因赵先生放弃继承故按照当年房屋市值向赵先生及其妻汇款106万人民币帮助其购买房屋赵先生表示收到赵某霞汇款,但该款项是其用于买房,而非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先生北京市海淀区A房屋的售房款310000元;

二、位于北京市海淀区B号房屋赵先生赵某霞共有,双方各占50%份额;

三、驳回赵先生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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