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向五原告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父与被继承人赵母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同育有7个子女,分别为本案原被告。赵父于2006年去世,赵母于2019年去世。二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二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有一号房屋,该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折合工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继承人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现二被告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原被告就遗产继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赵某德、赵某峰辩称,赵母立有遗嘱,一号房屋应归赵某德所有,由赵某德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赵母曾经跟赵某德口述父亲的份额也给赵某德。
法院查明
赵父与赵母为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七名子女,即赵某达、赵某君、赵某坤、赵某英、赵某杰、赵某德、赵某峰。赵父于2006年2月1去世,赵母于2019年2月24日去世,赵父与赵母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
一号房屋系赵父与赵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赵父名下。
诉讼中,赵某德、赵某峰申请对一号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一号房屋总价440.61万元。
2008年赵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是赵母。我百年之后,现在住的房子给赵某德。如果其他儿女有争议,我应得的收益、权利、财产全由六女儿赵某德继承。房屋坐落在丰台区一号,是老伴赵父单位的福利分房,赵母在立遗嘱人处按手印并加盖人名章,代书人孙某霖,见证人周某霞,见证人贾某芝。赵某德同时提交录像光盘佐证上述遗嘱系赵母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某德继承,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赵某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赵某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赵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赵某杰、赵某坤、赵某达、赵某君、赵某英、赵某峰房屋折价款每人3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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