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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生前留有遗嘱,部分子女不认可纠纷

2024-04-06 02:14:08 0

原告诉称

周某旭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以下简称A房屋)房屋,房屋归周某杰周某鹏周某娟继承所有,周某杰周某鹏周某娟给予原告对应35%房屋份额的补偿款70万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周某贤林某芬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原告与被告四名子女。周某贤2021年去世,林某芬2019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A房屋系周某贤林某芬二人婚后所得。双方就遗产分配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周某杰周某鹏周某娟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分配父亲的房产的35%份额,没有依据。我父亲有个遗嘱。

原告没有一直陪伴父母,我们不认可,与事实不符。

 

法院查明

周某贤林某芬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子周某杰周某鹏,两女周某旭周某娟周某贤2021年3月21日去世,林某芬2019年7月4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林某芬未留有遗嘱。

经查,周某贤林某芬去世后留有以下财产:

A房屋登记在周某贤名下,于1994年取得所有权证。

庭审中,周某杰周某鹏周某娟提交周某贤自书《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周某贤……。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于2019年7月28日,立下本遗嘱。财产继承:(1)A房屋由周某鹏个人继承,与本人系父子。(2)位于北京市丰台区B房一间由周某杰个人继承,……与本人关系父子。……本人在此明确所立嘱期间本人神智清醒且就确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嘱落款处有周某贤签名,书写年、月、日,有周某杰周某鹏周某娟签名捺印。

庭审中,周某旭对上述遗嘱不予认可,称父亲生前多次提及不会立遗嘱,遗嘱应当有相应的书写过程录像予以辅证,遗嘱第一页没有签名,无法确认第一页是否换页;即使遗嘱是真实的,亦因处分了母亲的财产份额,应属于无效遗嘱。

周某杰周某鹏周某娟称父亲独自书写遗嘱,其三人并未在场,没有书写过程的录像,遗嘱上无周某旭签字;周某鹏另提交周某贤的徒弟等证人证言一组,载明周某贤生前曾告诉证人其书写遗嘱让子女签字,周某旭不肯签字,说只要求分母亲那一份遗产,因周某鹏对父母孝顺,所以要把财产给周某鹏周某旭称父亲曾告知其书写了一个东西,但没说书写内容,让其去签字,其因与周某鹏有矛盾,故其未签字,对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周某旭申请对遗嘱落款处签字与样本一致性进行鉴定,后因周某旭未缴纳鉴定费,鉴定机构终止了本次鉴定。周某旭认为周某娟周某杰周某鹏应对遗嘱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庭审中,双方确认A房屋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庭审中,周某旭称其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予多分遗产。周某旭提交如下证据加以证明:1.医院护工张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周某旭2019年3月在医院护理母亲……直至去世。2.服装、食物购买记录及消费明细一组,为母亲日常生活支出。3.照片一组,证明一直陪伴父母;4.银行流水明细一组,载明周某旭在医院有支出,证明其带母亲看病挂号;5.证人高某到庭作证,陈述其系周某旭好朋友,常听周某旭讲其照顾母亲,给母亲买东西,父母住院时悉心看护,2011年母亲家里装修,到周某旭家住了一个月,周某旭孝顺父母,承担了很多赡养义务。

周某杰周某鹏认可周某旭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也曾带父母看病,但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住院期间请了好几个护工,张某仅为护工之一,不能证明整个住院期间对母亲照管情况;服装、食物等购买记录指向不明,不能证明是为父母支出,……;证人证言均系从周某旭处听说,不予认可,父母住院时子女轮流照顾,也雇佣了护工。

庭审中,周某鹏称其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提交如下证据加以证明:1.父母在医院等医院挂号记录一组,证明周某鹏常带父母看病;2.家电、血糖测量仪等物品及蛋白粉等营养品购买记录一组,载明收货地址为父母家地址,证明周某鹏关心父母;3.护工费付款记录一组,证明护工费由周某鹏支付;4.照片一组,证明周某鹏对父母多有陪伴。周某杰周某娟予以认可。周某旭对此不予认可,称周某鹏多年无工作,靠父母贴补,父亲曾每月给周某鹏3000元帮助其生活,周某鹏支出的款项均来源于父母。

 

裁判结果

一、周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房屋由周某鹏继承;

二、周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周某旭支付房屋折价款250 000元;

三、周某杰周某娟周某旭周某旭收到本判决第二项载明款项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周某鹏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A房屋过户至周某鹏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系公民去世时的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周某杰周某鹏周某娟提交父亲周某贤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无形式瑕疵,遗嘱内容符合一般情理认知,周某旭虽然不认可遗嘱真实性,要求对遗嘱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其申请鉴定后未按时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被依法退回,故周某旭并未就其反驳意见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关于周某旭所持遗嘱无录像记录书写过程,且第一页无签名,无法确认是否换页一节,我国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据此可知法律对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未有需有录像辅助记录、每一页均应签字之要求,故法院周某旭此项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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