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各继承房屋20%份额。
事实与理由:张父与张母婚后育有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莉、长子张某涛、次子张某坤、三子张某文。张父、张母于1987年分得一套单位房屋,折合张父工龄及当时家庭人口情况,出资6000元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当时张某文与父母共同生活,其他子女已经结婚在别处居住。张某文于1997年12月28日结婚,婚后与父母一起生活。
2003年1月2日,张某文夫妇搬离涉案房屋。2003年1月,张某坤开始晚上在涉案房屋居住。2005年张母去世。2010年张父去世。二人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一直未进行遗产分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霞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莉未作答辩。
被告张某涛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坤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给父母养老送终,付出很多,应该多分。
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女三子,分别为长女张某霞,次女张某莉,长子张某涛,次子张某坤,三子张某文。张母于2005年7月27日报死亡,张父于2010年3月4日死亡。二均未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于1993年5月15日登记在张父名下。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系张父单位分房。上述房屋现登记在张父名下。
2022年9月2日,张某莉提交《遗产继承放弃声明》及光盘,载明:“关于张某文诉张某霞、张某莉、张某涛、张某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我对原告提交的房产证、我父母死亡证明、我们弟姐妹五人的个人信息等证据真实性没意见,但我对涉案房产放弃继承,不主张遗产(房产)份额,请法院依法决定涉案房产的份额分配。”
另,双方均认可,张母去世前,由张某涛白天照顾,其他子女夜晚照顾,张父去世前与张某坤共同生活。本院询问当事人对案涉房屋的意见,张某文、张某霞、张某涛、张某坤均同意按份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张某文、张某霞、张某涛、张某坤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其中张某文占24%,张某霞占24%,张某涛占24%、张某坤占28%。
收藏 0 支持 0 反对 0
声明:该作品系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