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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亲去世后,子女也去世,子女配偶起诉分割遗产案例

2024-04-06 02:14:12 0

原告诉称

原告吴女士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二原告折价款;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赵某英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赵某贤赵某贤吴女士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文赵某英2017年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登记于赵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尚未依法分割继承。房屋的暂估价格为400万元。赵某贤2021年5月19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赵某贤继承的赵某英的遗产份额应系赵某贤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系赵某贤的法定继承人。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贾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赵某英2017年去世,赵某贤2021年去世。赵某贤去世前未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应视为放弃继承。自赵某英去世到赵某贤去世以及原告起诉均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赵某英生病20年,由被告全身心照顾,赵某贤未尽到相应照管义务。根据民法典,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吴女士作为被告的唯一赡养人,未尽到对赵某英和被告的赡养义务,故不应当取得赵某英名下的任何财产。原告主张分割的房屋由被告于1995年出资购买,原告陈述的房屋估价过高。

 

法院查明

赵某英贾女士系夫妻关系,赵某贤系二人之子。赵某贤吴女士2017年4月登记结婚,赵某文系二人之女。赵某英2017年9月死亡,赵某英的父母均先于赵某英死亡。赵某贤2021年死亡。赵某英赵某贤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1996年12月30日,赵某英与北京M公司签订《首钢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标准价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于2000年9月登记在赵某英名下双方当事人认可涉案房屋系赵某英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并协商确定涉案房屋的单价为4.7万元/平方米。涉案房屋现由贾女士居住。

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吴女士赵某文主张房屋归贾女士继承所有,由贾女士支付折价款。贾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应该归其所有,无经济能力支付折价款。贾女士陈述其系残疾人,年事已高,赵某英患病多年由其照顾。吴女士主张赵某贤婚前与父母共同居住,婚后住在同一小区,带赵某英就医,尽到了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号的房屋由贾女士继承,贾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向吴女士赵某文支付该房屋的折价款50万元和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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