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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部分子女口头借父亲名义买房,法院如何判断归属

2024-04-06 02:14:18 0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的房屋系原告所有;2.判令四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杨某贤赵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杨某兰杨某杰 杨某达杨某君杨某达林某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杨某蕊杨某贤赵某芬分别于2007年、2013年死亡,杨某达2008年死亡。2001年原告借用杨某贤之名与某单位签订《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支付价款74547.7元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某号房屋,杨某贤夫妇及其子均口头同意了借名买房合同,原告及其家人自2001年9月至今一直在案涉房屋生活居住,故房屋应归属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兰辩称: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杨某君辩称:认可原告所诉事实,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杨某蕊林某莉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不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被拆迁房屋是杨某贤夫妇的,故诉争房屋应为杨某贤夫妇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杨某贤赵某芬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杨某兰杨某达杨某杰杨某君四名子女。杨某达林某莉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杨某蕊一女。杨某贤赵某芬分别于2007年11月1日、2013年12月2日死亡。杨某达2008年3月3日死亡。上述三人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2001年3月31日,杨某贤某单位签订《某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由杨某贤以标准价购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某号房屋),房屋价款中折算了杨某贤工龄34年、赵某芬工龄10年。2005年6月3日,某号房屋登记于杨某贤名下。庭审中,原告称以上合同系其借杨某贤名义签订,房款系其支付,为此其提交了购房合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交款书、退款书。杨某蕊林某莉某号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房款系杨某贤夫妇交纳,但未提交证据。各方均表示自交房之日起,某号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

原告为证明借名买房事实提交了2007年X月x日手写字条(以下简称:X月x日字条)一张,内容为“石景山区这套两居一厅是分给杨某杰的,因为当时杨某杰的户口没在,现在落在了父亲杨某贤的名下,房产证是父亲杨某贤的名字,这套两室一厅其实就是杨某杰的,与任何人无关。”该字条下方有杨某兰杨某达杨某君签字。各被告均认可该字条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杨某兰杨某君林某莉杨某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杨某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号房屋过户至杨某杰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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